事关网约车,10项举措出台,司机有福利了

导语

3月15日上午,恰逢消费者权益日,福州市道运中心启动了以“提振发展信心 维护司乘权益”为主题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提升月活动,围绕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严守安全底线、释放消费潜力出台了十项暖心举措,做服务司乘的加法,做减轻司机负担的减法,不断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提升市民幸福指数。
增设出租汽车共享服务驿站
满足更多需求
如何就近解决临时休憩、饮水、就餐、如厕等难题?
在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提升月启动仪式上,福州市道运中心发布了十项保障司乘权益的举措,其中一条就是增设出共享服务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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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现场
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则徐大道631号的活动现场,福州市道运中心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共同为新增设的出租汽车共享服务驿站揭牌,这个共享服务驿站秉持着开放共享、服务司机的理念,整合共享资源,使不同企业的出租车司机都能享受便捷的服务。
“共享服务驿站对外向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开放使用,提供车辆保洁、维修、司机就餐、休息、业务办理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希望能够改善驾驶员就业和经营环境,降低一线驾驶员的成本支出和经营负担,让司机有个休息、歇脚的地方,让他们感受到家的温暖。
对荣获过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各级荣誉的先进司机还将免费提供餐饮、保洁等服务。”服务驿站工作人员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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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和网约车师傅前来体验服务驿站的服务
在福州开了多年网约车的司机师傅蔡进表示,驿站配备了冷热饮水机、微波炉,口渴了可以添水,自己带的饭菜凉了可以用微波炉加热,还有口罩和应急药箱,如果有小伤,还可以来这里简单处理一下,真的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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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和网约车师傅前来体验服务驿站的服务
近年来,福州市道运中,已先后推动建设了5个出租车共享综合服务站、6个出租车司机街边就餐停靠区、1300多个临时停靠点。今年将陆续新增12个出租汽车共享服务驿站。
多措并举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此次福州市道运中心发布的保障司乘合法权益十大举措,引导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延缓、减免承包费、给予经营奖励、发放消费券等措施加快推动行业复工复产。
同时,指导各企业成立党组织和工会,搭建从业人员与企业交流沟通平台,为司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技能培训、权益维护、送温暖等服务,积极为从业人员在工作、生活上创造有利条件,让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引领强化行业自律,释放司机服务潜力,累计为司机减负3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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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上发布了保障司乘合法权益十大举措
“目前,福州多家网约车新业态企业已在全省率先设立了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搭建起企业与司机沟通交流的平台,更好地倾听司机诉求,切实维护司机合法权益。”福州市道运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市民权益受侵可拨打12328投诉
“遇到司机服务态度差怎么办?”“平台乱怎么办?”这些都是市民在乘车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对此,福州市道运中心督促全行业规范行为,要求网约车平台对外公开运价结构、计价规则、动态加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承诺,巡游出租车要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价目表,确保收费价格透明、公平、公开,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同时,畅通投诉渠道,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24小时提供服务,依靠市民共同参与行业监督,及时掌握一线司机服务的真实状况,促进司机自觉、自主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选择出租车出行的市民越来越多,仅二月份主城区出租车运营量就达到1200万趟次,近2000万人次乘坐,在满足市民越来越旺盛的出行需求的同时,如何让市民坐得舒心、放心,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心。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在乘车过程中共同参与行业监督,如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24小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进行投诉举报。”福州市道运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道。

双证注意!网约车建立行业“黑名单”了,一旦服务不规范,全网封禁!

注意!服务规范化时代要来了。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日益普及,大量涌入的司机素质良莠不齐,不少人抱着随时退出的心态来尝试,不能适应这个行业的规则,在行业红利已经消失、内卷严重的情况下,往往无法维持良好的服务心态,以致如今相关的负面消息时有出现,影响到网约车的发展。

近日,乘客在坐车时发现

的微信群名涉嫌侮辱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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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的服务乱象已经引起各地重视。
继前不久厦门市组织全市28家签订《2023年厦门市网约车行业依法经营自律公约》后,3 月 15 日,南京市首个《南京网约车行业自律公约》也正式发布。
特别值得网约车司机注意的是,今后,南京各网约车平台将统一司机准入条件,有不良服务记录的司机,可能将被统一纳入行业 ” 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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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各平台将整合那些有严重、多次不良服务记录的司机,将名单统一上报主管部门,然后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行业 ” 黑名单 “。
 ” 黑名单 ” 的行为分为永久性和有一定期限的。从业期间出现人车不符、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等行为的,永久性被纳入 ” 黑名单 ” 。有取消订单(拒载)或者绕路、多收费等行为,以月为单位,在达到一定的次数后,也将予以全行业一定天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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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随着各地不断建立完善网约车的服务治理体系,今后网约车行业管理将更为规范、统一,对网约车司机的服务也会更加具有约束性。
在此,也提醒想入行、新入行的车友们,要对行业有清晰的认识。网约车也是服务行业,跑车需要调整好心态,看看自己能不能适应,谨慎择业。

网约车合规要再度发力了,明确时间节点

为进一步推进漳州市化进程,更好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助力漳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创城常态化、长效化。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召集相关负责人召开“双合规率” 指标再提升推进会,为我市创城工作再添新彩。
网约车合规要再度发力了,明确时间节点
会议重申了前期对网约车平台提出提升双合规率工作意见,再次强调网约车平台要提供公司在线车辆和驾驶员详细清单,并制定阶段性整改方案,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抓好整改,实现短期整改目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将暂停受理其新车准入业务工作。交通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路面查处工作,对网约车驾驶员形成震慑作用,整改工作组也将深入企业落实整改进度。

会议强调

1、要明确标准,保护良好发展态势

要加强网约车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深入推进网约车平台公司收费标准上墙及“阳光行动”,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设定本平台计价规则和抽成比例并公开发布,推动企业收费标准公平透明。

2、要合规优先,推动平台规范管理

根据“一车一平台”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平台车辆、驾驶员准入和日常经营管理,停止向无资质、单合规车辆派单和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迅速清退“不合规”车辆,督促平台各级管理人员从被动担责向主动管理、主动创稳不断转变。

3、要精准监管,杜绝不良经营行为

所有在漳运营网约车企业的运营数据均要真实、准确、全量接入监管平台,实现行业底数一清二楚,确保针对不合规车辆的清理整治工作有的放矢。

顺风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的认定

倡导的顺道搭乘行为是对绿色、低碳和共享经济的有益探索与实践,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顺风车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准确界定,保障其在依法依规的道路上健康发展,不仅符合绿色发展的理念,保障顺风车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例为如何界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提供了更为客观的标准,明确了对顺风车的监管应考量车主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执法机关应结合过罚相当原则,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是确保顺风车合规发展的关键。

裁判要旨 

1.界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不应只依据固定公式计算燃油费用,还应将道路拥堵、车辆折旧、交通事故风险、车主等待时间等隐形成本及网络平台对顺风车费的考虑在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判断顺风车是否盈利。
2.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仅以顺风车有盈利就认定构成非法营运,还应考量顺风车主的主观过错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营运目的的顺风车主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顺道搭乘行为,不应进行行政处罚。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3日,X市交通运输局对赵国军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赵国军系在“嘀嗒”网络平台注册的顺风车车主。2020年11月13日,一名乘客搭乘其车辆从新郑龙湖镇到郑东新区天泽街,“嘀嗒”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车费为25.7元。X市交通运输局认为,该趟行程共22公里,赵国军驾驶的车辆为1.8T的帕萨特,油耗每百公里7.6升,当日油价为5.8元/升,经计算每公里成本为0.44元,22公里的燃油费用为9.7元,赵国军收取乘客25.7元属于盈利行为。此外,X市交通运输局查明,网络平台记录显示赵国军有跨地市载客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道搭乘的特征,其行为系以顺风车名义进行非法营运。据此,X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赵国军的行为违反了《X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故依据《X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了豫郑交罚字〔2020〕14-1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国军处以1万元罚款。赵国军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郑政(行复决)〔2020〕1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赵国军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豫01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X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豫郑交罚字〔2020〕14-1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判决撤销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决)〔2020〕10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判后,X市交通运输局提起上诉,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豫01行终45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赵国军在“嘀嗒”网络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涉案行程系赵国军从该网络平台接到的顺风车订单,“嘀嗒”网络平台计算该行程乘客需支付25.7元。X市交通运输局以赵国军的、油耗、行驶里程、当日油价为依据,经计算认为涉案行程成本为9.7元,此计算方法忽略了网络平台服务费、车龄及拥堵产生的油耗等客观因素,认定赵国军涉案行程“盈利”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赵国军从网络平台接到顺风车订单,行程由网络平台根据既定的规则计算并明示,其金额多少不由赵国军决定,该25.7元也未由赵国军全部收取。赵国军家住新郑市龙湖镇,去往X市郑东新区天泽街做代驾,从出行路线看,其往返于家庭地址和代驾地点之间搭乘与其路线基本一致的乘客,与出行路线大致相同的人共同分担出行成本,属于顺道搭乘乘客的行为。最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X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赵国军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顺风车业务的客观事实及性质,也未全面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将涉案的搭乘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车主赵国军,对涉案载客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未予正确认定,该行政处罚明显失当。基于以上三方面理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X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亦应撤销。

案例注解

顺风车倡导的顺道搭乘行为能有效提高交通工具的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属于新业态新模式范畴。新业态新模式会带来新的问题,近年来因顺风车引发的诉讼案件各地均有出现,甚至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本案就是一起因行政机关认定案涉顺风车构成非法营运并作出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顺风车是否盈利,如有盈利是否必然构成非法营运,对顺风车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考虑哪些因素,都是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思考的问题。本文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合理确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是判断顺风车是否盈利的前提

(一)各地对顺风车出行成本的不同规定

无论是从生活常识判断,还是从文义理解,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由合乘人员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顺风车应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 。在如何确定顺风车出行成本问题上,多个省市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将出行成本表述为“燃料费和通行费”。《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将出行成本表述为“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同时还规定“合乘出行分摊费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员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乘车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哈尔滨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分摊的出行成本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车辆折旧等直接费用。可以看出,各地对顺风车的出行成本规定不尽一致,表述最为全面的是燃料费、通行费、车辆折旧等直接费用。

(二)界定顺风车出行成本的客观标准

目前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管理部门大多是以工信部综合油耗为基数计算顺风车行程的燃油费用,并以此作为车辆出行成本。但从行政处罚法的层面考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以上述方式计算的出行成本与《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全面、客观、公正”有背离。首先,车辆配置单显示的工信部百公里油耗是车辆在固定环境中按照固定速度测算出的车型实验室百公里油耗 。该油耗是理论实验数据,仅能作为车辆实际油耗的参考,日常驾驶中因车辆使用年限增加油耗会上升,司机的驾驶习惯和出行线路的交通状况等对油耗均有影响,故根据车辆配置单载明的百公里油耗计算燃油费用明显不够“客观”。其次,除燃油费用这一经济成本外,时间成本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车主搭乘合乘人员,必定会产生或长或短的等待合乘人员的时间成本等,仅以车辆理想状态下的燃油费用作为顺风车的出行成本,与顺风车车主所付出的实际成本明显不符,明显不够“全面”。再次,网络平台注册的顺风车车主实施一趟顺道搭乘行为,网络平台要从车费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或管理费,将合乘人员支付至网络平台的费用全部视为顺风车车主收取的费用,对车主来说亦有失“公正”。
现阶段,从更为客观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量,执法部门不应仅依据顺风车的油耗、当日油价和行驶里程来计算通行成本,还应将车主等待的时间成本、交通事故的风险成本、道路交通拥堵、车辆老旧产生的油耗等隐形成本及网络平台对车费的抽成考虑在内,准确认定顺风车车主是否盈利。

二、“无错不罚”条款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当事人自证无主观过错是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

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要求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未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长期奉行的是客观归责的理念,该理念在当时的背景下具有合理性,20世纪90年代初期,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发生复杂变化的关键节点,众多新型、棘手的社会关系亟待法律调整,而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执法程序模糊不清,行政处罚制度体系供不应求,难以满足社会秩序管理之需要。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违法案件都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势必降低行政效率,不符合社会需求。

但正如黑格尔所言,“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我国亦有学者指出,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必须以被制裁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为基础,而行为的可谴责性就表现为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过错。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资源日趋完备,公民的权利概念和法律素养也不断提升,对行政立法水准和执法水平亦有更高期待。2021年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错不罚”条款回应了学术界的呼声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对于提升行政处罚的法治水平,实现宪法上的人权保障目标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在行政处罚领域,此前奉行的只要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则不论主观如何,均予以处罚的客观归责理念一去不复返。行政处罚的归责理念从客观走向主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为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涵盖了对行政程序的完备及行政执法公正的更高要求。

(二)“无错不罚”条款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一般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有过错,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证无过错,则不予处罚,将举证责任由执法机关倒置为当事人,且证明标准要达到“足以”的程度。行政执法中适用该条款时应注意,一是因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其证明标准可以低于行政机关证明责任的标准要求;二是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有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的权利,这既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的应有之义;三是该条款并不排斥将行政机关作为“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义务主体,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应当依职权主动不实施处罚。

在顺风车领域,顺风车主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没有非法营运的故意,而非其没有盈利的客观事实。因为一趟顺道搭乘行为是否会有盈利,取决于多个不确定的因素,如前所述,如何客观全面地界定顺风车的出行成本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要求顺风车主先准确确定其出行成本,再对比该趟行程结束、网络平台提取信息服务费后其可以收取的费用,精确计算出该趟行程是否有盈利,之后再决定是否实施顺道搭乘行为,对车主而言明显系强人所难。因此,只要顺风车主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营运行为的故意,即便其客观上获得少量盈利,也不应以非法营运为由对其实施处罚。

三、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必要遵循

(一)过罚相当原则是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运用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或最小损害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即为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与违反行政法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再犯的可能性以及行政处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正比。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行政法义务的惩罚,从效果上看,惩罚的存在也具有预防义务违反的效果。但无论是对已然违反义务的惩罚还是对未来违反义务的防范,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违法者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程度和后果是不尽相同的,这就有必要根据违法的程度、制止其再犯的需要以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要求相应地制定出对应的惩罚层次。在这个惩罚层次中,不应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如果行政处罚比破坏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后果或者违法者通过违背行政法义务而得到的非法利益要轻或小,那么惩罚不但不是制止违法行为,反而是纵容了违法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当受到的惩罚限度,不但达不到惩罚目的,而且使人们对于违法行为的痛恨转变为对法律的仇视。因此,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与适用中,必须做到处罚相当。基于此,《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二款明确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顺风车监管领域,假定顺风车车主有盈利和主观过错,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必须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因为合法性虽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顺风车能够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且共享模式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执法部门不应对顺风车“不以盈利为目的”做机械理解,认为只要有盈利,无论多少都构成“非法营运”,应客观评价顺风车是否对营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衡量作出处罚的必要性。

(二)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将面临司法和社会层面的否定性评价

顺风车收费乃至有少量盈利与非法营运并不等同。美国在赋予顺风车行驶专用Carpool车道权利的基础上,也不禁止车主收取少量费用。顺风车车主放弃独自驾车出行的舒适度和时间上的自由度,搭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一起出行,不仅为合乘人员节约了出行成本, 还节约了社会资源,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即便其因顺风行程获得了少量盈利,其社会危害性也无从谈起,自然也缺乏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 近年来,在对行政处罚进行的司法审查中,以行政机关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为由,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较为常见。如在(2019)最高法行再22号再审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中,海口市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必须对009796号土地证所涉整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的情况下,以胡裕松等人对其中部分土地用途的改变为由,作出处罚决定收回面积明显大于胡裕松等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所涉面积,缺乏合理解释,不符合比例原则”为由,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既是严格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最大限度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的人文过程和彰显法律权威的过程。执法部门在作出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过罚相当原则进行考量,才能在确保行政执法目的实现的同时,获得公民个人乃至全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四、本案的延伸思考
(一)对新兴业态应坚持包容和尊重的基本立场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说,新事物总是无法自动匹配老规矩,新业态新模式的萌生勃发,难免会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是默认新的市场法则,还是严格遵从现行监管制度?实际上早有答案。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致辞中表示“我们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比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了其健康发展”。包容审慎应成为对待新业态新模式的总原则。因为,从微观层面来说,新业态新模式尚处于资源调配期,要给予相关主体适当的包容期,允许行业在试错中寻找平衡。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社会正处于结构调整期,经济结构调整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逐步探索和成熟的过程。从产业治理层面来看,对新业态新模式需要新的治理方案,坚持包容审慎有助于避免“要么不管,要么管死”的监管“死结”,可以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可见,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与新业态的发展相适应,可以为新业态发展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案中,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裁判理由部分阐述的“网约车作为客运服务新业态和分享经济的产物”“当一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除于市场之外”“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创新需求,对其应当保持适度宽容”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确保新业态新模式的萌生勃发给予了深入的关注和思考,力求作出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被忽视
仍然值得探讨的是公司在顺风车事宜上的社会责任问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种将网约平台公司定性为“承运人”,从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具有三方面的正当性。其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获取报酬而向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网约车司机提供的交通服务属于公司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经常使人误以为其本身提供交通服务”“服务范围远超单纯的信息中介”,因此,在法技术的层面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理应被定性为“承运人”。其二,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具有更强的赔付能力、网约车服务获取高额的经济收益、仅由网约车司机承担责任难以完全保障乘客利益,基于“深口袋”“更有效的责任承担者”理论,在法政策的视阈下,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应被定性为“承运人”。其三,尽管在监管实践上还存在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专设“监管类别”的选择,然而,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定性问题上,重要的不是“形式”,而在于利益与责任是否对等的“实质”。因此,在承运人责任能够为提供较强保护的前提下,选择对现有法律体系变动最小的方式,也具有立法、法律解释成本最小化的正当性。
审视顺风车完成一次顺道搭乘行为的全过程,车主仅在发布个人出行信息上有主动权,之后的整合信息、匹配订单、计算费用、抽成比例等均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完成,平台公司的主动和优势地位决定了其应当在顺风车的规范发展方面承当更大的社会责任。从监管实效上看,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为抓手更高效。比如在规范顺风车“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上,因顺风车车主依附于网约车平台获取订单,网约车平台只需设置每天对每辆顺风车匹配订单的次数限制,超过限定次数,不再提供订单即可实现。而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跨地市搭乘行为,如果认定跨地市搭乘行为违法,网约车平台向车主和合乘人员提供跨地市的顺风车订单才是出现此类违法行为的根源,以此为由处罚车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只要顺风车车主是从网络平台接单完成的行程,就不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囿于地域管辖的限制,执法部门无法对其辖区外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执法,故仅对车主进行处罚的现象较为常见。现阶段,执法部门要厘清网约车平台和顺风车主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对车主过度执法。在立法层面,应及时弥补对网络平台进行规制的法律缺位,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加快顺风车合规发展的步伐。
五、结语
交通运输领域的碳减排工作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碳中和进程深化的宏观视野下,顺风车则是全民践行绿色低碳的小切口,切实可行且普适。顺道搭乘行为是车主和合乘人员自主选择的民事互助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就应当多“放”少“管”,坚持善意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体现对社会发展方向的引领,构建可持续和多赢的绿色发展模式,为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来源:山东高法

注意!即日起,这里将整治“黑网约车”等非法营运行为

3月16日,记者从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获悉,为营造交通运输安全稳定环境,即日起,该支队将开展2023年交通运输行业百日整治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营运行为,确保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和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海口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安全稳定。

据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将整治、“黑旅游车”、“黑出租”、“黑”等非法营运行为;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辆超员、超限;班线车站外揽客;非法运营货车、非法从事危货运输(重点液化气瓶车辆、普货夹带危险货物、烟花爆竹等车辆)等。

注意!即日起,这里将整治“黑网约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插图

在枢纽点监管方面,该支队将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区域列为重点监管部位,维护好包括车辆进出站口、出通道、广场发班场地等周边运输秩序。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查处“拉客仔”伺机揽客、“电摩”扎堆乱停靠候客等乱象。

此外,加强源头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公示源头及疑似源头点进行检查;加强对各主次干道路面巡查,严厉查处超限货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货物源头点或个人,积极开展路面联合治超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工作。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治理“拉客仔”和扎堆乱停靠候客电动自行车。

杭州机场高速进站不收费 空返出站就得自己付20元

杭州白师傅说,为了方便乘客去机场不耽误时间,杭州机场高速站进去不收费,从机场出来需要收取20元。送机单完成后,可以选择在机场等单,那20块钱就由在机场打车的乘客出,如果司机等不了直接放空出来,就得自己承担这笔费用。

也就是说,杭州机场高速收费模式,给那些送完乘客后直接空返的师傅带来了困惑,如果不在送机时收取这20元高速费,那这一单就要少了20元的收益。对于短途送机单来说会亏本。

他说,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好几年了,因为高速费不是产生在送机路上,问乘客要存在被投诉多收费的风险。到机场后继续排队等单也不是好选择,“700多个排队的,好不容易排了几个小时,两针就打掉,不在优先排队了。”

杭州蒋师傅说,机场单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块,第一个区块是到机场最多的滨江区,第二个区块是钱江新城,第三个区块是余杭欧美金融城那块。“欧美金融城到机场距离比较远,即使要司机自己承担这20元高速费,还是比较划算的,但是钱江新城和滨江区到机场就30公里都不到,一般正常在60元左右,如果减掉20元高速费,等于只有40块钱左右。一个来回50多公里才40块钱左右,一公里一块钱都不到。”

“所以说,有时候接到机场单是很纠结的一件事情。”蒋师傅说,送机后不打算在机场排队等单的司机,一般会向送机乘客事先谈好收20元高速费,不收的则会选择用聚合平台尽快在机场接一单出来。“像我上机场的时候,我会问乘客是企业订单还是个人订单,企业订单我一般都会加20元,个人订单好说话的我会加。不好说话的我就不提这个事情了,如果遇上三四十公里的,就相当于做雷锋了。”

南京网约车师傅注意,有这些行为会被全行业永久封禁

近日,南京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约定司机跑车中存在等行为,或将久性被纳入 “黑名单”,也就是说将被全行业永久封禁。

公约中,网约车司机被纳入全行业“黑名单”的行为分为两种:永久性和有一定期限的。或将久性 被纳入“黑名单”的行为主要包括从业期间的人车不符、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等行为。而取消订单 (拒载)或者绕路、多收费等行为,以月为单位,在达到一定的次数后,也将予以全行业封禁一定 天数的处罚。

出行、、高德打车、美团打车、享道出行等10家共同签署了《南京网约车行 业自律公约》,涉及了“司机规范”“平台服务”“司机权益”三大重点板块。“黑名单”制度就属于平台服务范畴。

在司机规范方面,各平台承诺司机申请加入时,各平台需“统一执行行业驾驶员管理相关规定”,提高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严格执行有暴力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红线驾驶员不能准入原则。

此外,司机权益也在《公约》中有被提及。各平台约定共同治理行业高危从业企业,保障司机从业权益。统一约束、统一治理,督促行业上下游公司规范经营。

在此之前,厦门也组织全市28家网约车平台签订《2023年厦门市网约车行业依法经营自律公约》,围绕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拒载绕道诱导消费等违规行为处置、维护行业稳定、合理确定运价、开展“阳光行动”及应急保障等8个方面内容予以规范。

超百家网约车平台“五一”假期为司机免佣50小时

即将到来的“五一”假期,全国出行意愿高涨。高德地图大数据显示,4月28日至4月30日,全国将迎来打车出行高峰。在重庆、南京、西安、大理等的旅游热门城市,打车出行高峰将持续至5月3日。

为保障“五一”假期市民出行,鼓励和感谢坚守岗位,高德打车联合“”合作平台共同发起免佣活动,为司机免佣50小时。4月28日至4月30日全国打车出行高峰期,“免佣联盟”合作网约车平台司机可获得50小时免佣,新加入“免佣联盟”合作网约车平台的司机,上高德地图搜索“免佣联盟”,可另获100单免佣。在全国300多个城市还将实行多种形式的司机,以鼓励和感谢司机在小长假期间保障游客的便捷出行。

此外,多个城市试行收取的“节假日服务费”,也将全额给到司机。

假期期间,城市机场、火车站将迎来客流高峰。为缓解城市场站的客流压力,在部分出行热点城市,“免佣联盟”合作网约车平台司机还可获得场站订单专属补贴,以鼓励司机前往城市场站接单疏运旅客。

据了解,早在三年前,高德打车就联合“免佣联盟”合作网约车平台首创“司机免佣”,持续为司机提供工作日早高峰免佣、周末晚高峰免佣、打车高峰日全天免佣、新司机免佣等多种免佣方式,推动行业抽佣水平逐步降低。目前,参与“免佣联盟”的网约车平台已超100家。

“免佣联盟”各合作网约车平台数据综合分析显示,由于持续实施多种形式的免佣措施,“免佣联盟”合作平台去年平均比例低于20%。

又一个城市发布数据,网约车日均订单量不足10单

近日,东莞发布今年第一季度数据,日均订单量约9.07单。相比去年下半年的11.26单,日均下滑了2.19单。

又一个城市发布数据,网约车日均订单量不足10单插图

第一季度数据显示,日均订单少于10单的网约车31511辆,日均订单10单及以上的网约车9238辆。也就是说,少于10单的车辆约占总数的77.33%。

东莞交通主管部门表示,进入3月份后出行需求相对减少,而网约车数量继续增长,是第一季度网约出营收相比去年下半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截至3月底,已核发网约车运输证42558张、网约车驾驶员证101157张,较去年下半年分别增加了2475辆和2974人。

这个月早些时候,济南也发布网约车行业风险预警,表示当地网约车单车日均量不足10单。同时,网约车数量过剩、市场主体过多也对行业的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城市相继发布提示,要求拟从事网约车的企业和驾驶员,理性选择从业方向。但是从公开数据上看,无论是全国整体数据还是地方数据,网约车人和车的数量都是呈现上升趋势。这也说明,大家对这个行业的热情依然不减。

有地方对异地营运出手了,直接处罚平台

近日,安徽巢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出了今年首张网约车平台,处罚的原因就是给异地派单。

有地方对异地营运出手了,直接处罚平台插图

上个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台车牌号分别为皖ADV****、皖ADB****的小轿车涉嫌网约车异地经营。经调查,2台网约车使用的平台均为某网约车平台APP,平台自动派单均在巢湖区域,而接单的2台网约车起讫点两端均不在许可范围内。

随后,执法大队确定了平台违规派单的事实,约谈了平台区域负责人,告知立即停止此类违法行为,并依据规定对平台作出1万元行政处罚。对方表示服从处罚决定,积极整改,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此前,也有其他城市师傅向我们爆料外地车辆异地营运问题。去年12月初,嘉兴嘉善王师傅反映,有不少浙A牌照车辆在当地营运。经我们报道后,嘉善交通主管部门约谈了涉事的腾飞出行平台,该平台随后发布通知,宣布停运浙A牌照的嘉兴车辆。

同月,温州网约车司机张师傅也向我们反映,麦田商旅平台派遣闽J车牌的车辆在当地接单,涉嫌异地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