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官宣:网约车分会撤销,整体并入出租汽车协会,行业管理实现 “组织合一”

4 月 20 日,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正式发布消息,网约车分会撤销,整体并入协会实行合并办公、统一管理。这标志着宁波巡游与网约车在行业管理层面实现 “组织合一”,从 “人证合一” 迈向 “组织合一”,近 15 万名持证将迎来管理与服务的全面

核心举措:“三不变、一统一” 重塑行业管理格局

此次合并明确坚持 “三不变” 原则 ,最大程度保障从业者现有权益不受影响,具体包括:

  • 司机会员职务不变
  • 会员人数不变
  • 会费标准不变

同时推行 “一统一” 改革 ,撤销原网约车分会架构,由市出租汽车协会统筹管理全部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业务,实行一套班子、一个服务平台、一套办事流程,彻底解决此前 “多头管理、权责不清” 的痛点。

宁波官宣:网约车分会撤销,整体并入出租汽车协会,行业管理实现 “组织合一”插图

行业现状:宁波出行市场规模与融合基础

合并前,宁波出行行业已形成庞大规模与深度融合态势。据官方数据,全市现有网约车 4.8 万余辆巡游出租车 6100 多辆,持证驾驶员近 15 万人,合计车辆超 5.4 万辆。行业实质融合基础扎实,目前约80% 的司机已参与 “巡网融合”,既能线上接网约车订单,也可线下路边扬招接单,车辆与司机的跨业态运营已成常态。

两大核心受益方:司机与市民的双重利好

对司机:权益保障升级,维权更有底气

合并后,行业管理话语权高度统一,司机反映诉求的渠道更畅通、声音更集中。宁波资深董壬伟表示:“以前各管各的,诉求难传递;现在抱成一团,维护权益更有底气,订单共享、优势互补的效率会大幅提升,最终能帮司机多接单、多增收。”

对市民:服务渠道统一,办事更便捷

市民出行相关的所有服务实现 “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区分巡游车与网约车:

  • 投诉咨询、纠纷处理统一对接协会渠道
  • 物品遗失找回,统一拨打 95128即可办理,无需再区分平台或车辆类型

改革背景:从 “分治” 到 “融合” 的必然趋势

宁波的行业整合并非偶然。2019 年起,宁波已率先推行 “一张证开两种车” 政策,实现驾驶员资质统一;2022 年网约车分会成立,进一步规范行业运营,但 “组织分设” 与 “实质融合” 的矛盾逐渐凸显 —— 跨业态沟通高、权责推诿频发,司机维权、市民服务均受影响。

宁波官宣:网约车分会撤销,整体并入出租汽车协会,行业管理实现 “组织合一”插图1

此次合并是对行业融合趋势的主动顺应,也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一体化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推动宁波出行行业实现规范运营、权益保障、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后续规划:聚焦三大实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明确合并后的重点工作,聚焦三大核心方向:

  1. 统一巡游车与网约车的服务规范,推动服务标准一体化
  2. 建立高效维权通道,集中力量改善司机经营环境
  3. 加速推进车辆新能源化,助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目前,合并相关工作已进入落地阶段,后续将逐步公布具体实施细则,为宁波 15 万出行从业者与广大市民带来更稳定、更便捷的出行服务体验。

网约车司机遭歧视?跑车1年,突然被强制下线!

近日,南昌的谌先生好端端的跑着,却突然被平台下线了。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谌先生有过打架斗殴的前科,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是否因为这样,谌先生的才被平台下线呢?

网约车司机遭歧视?跑车1年,突然被强制下线!

但是谌先生在中介公司买车的时候,公司说可以跑。而且谌先生已经跑了一年,还是王者,这突然的下线让人难以接受。谌先生还说,当初花了高于市场的价格买车,就是为了跑网约车。

网约车司机遭歧视?跑车1年,突然被强制下线!

与中介公司联系后,公司表示可以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跑,但是随时会被下线。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不仅违反了的出租车管理办法,严重的还会被吊销

谌先生想寻求更合适的解决办法,公司方却又说只管销售车辆,帮网约车公司招募司机。关闭账号是平台的问题,公司无需审核司机身份,只需卖车前帮司机账号即可。

到底谌先生的打架斗殴前科是否有影响,又为什么之前能顺利跑1年车?这就需要平台来处理了…

但是再一想,跑网约车都都是要有双证的,驾驶员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核后,才能考“人证”。那如果谌先生拿到了“人证”就意味着通过了审核,平台就没有强制下线的理由了。

滴滴快车司机每人都有12分啦!

新规则来了

莫名其妙的投诉

最恼人

无处申诉的恶意投诉

最伤人

8月9日起,将上线司机评分制度。所有专车司机都有12分初始分,收到投诉将被扣分。可通过扣分查看自己为什么被投诉。针对恶意投诉也可进行申诉,无需拨打客服电话。

↓↓详情请听小助手慢慢道来↓↓

每人12分怎么用?


➠ 专车司机每人有12分初始分,每个季度还原一次(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将重新变成12分)。

➠ 8月9日起,专车司机可在司机端中如下位置进入查看:

滴滴快车司机每人都有12分啦! 新手指导 第1张

每人12分怎么扣?


➠ 司机在完成专车单后,收到投诉或负面标签,将被扣分(订单不扣分)。每种投诉和负面标签被扣分数不一样。例如:被投诉爽约或拒载扣3分,被投诉迟到扣2分。具体扣分规则可在专车页面中点击规则查看:

滴滴快车司机每人都有12分啦! 新手指导 第2张

哪里服务得不对、不好,直接看扣分项就知道,再也不用担心投诉不明不白~

➠ 1个季度未结束,但12分扣完,司机将收到惩罚:很长时间的

滴滴快车司机每人都有12分啦! 新手指导 第3张

➠ 扣分将通过滴滴播报提醒司机,且播报提醒将置顶展示,确保您知道。

如发生扣分,滴滴播报将实时提示司机——

“扣分提醒:您因为违规被扣x分,本季度扣满12分将被封禁××天”,点击详情进入专车违规页面。

如分数扣完,滴滴播报将实时提示司机——

“扣分提醒:您因为违规已扣满12分,将于2016年×月×日被封禁××天”,点击详情进入专车违规页面。

专车司机扣分保护


➠ 乘客信用也会考察,恶意乘客再也不怕

千呼万唤的乘客考察功能也将为司机朋友们保驾护航!

乘客进行投诉后,滴滴也将对乘客进行考核:

是否以前从未使用过滴滴?

是否有爱投诉的不良习惯?

是否最近投诉次数很多?

经系统判定后为恶意乘客的投诉,不会对司机的分数产生影响。

➠ 扣分有限制,不会迅速扣完

● 司机在24小时内因为同一原因被投诉多次,只扣1次分。

● 同一订单乘客因为多个原因投诉司机,只计扣分最高的1次投诉。

● 司机只有接专车单收到投诉,才会被扣分,快车单不扣分。

➠ 扣分不满可进行申诉

接的乘客多了,难免遇到恶意投诉和差评。12分制上线后,面对恶意乘客的投诉,您可直接进行申诉,无需麻烦地拨打客服电话。申诉成功后,扣分将恢复。每季度只能申诉2次。

可在如下页面进行申诉和查看申诉进度:

滴滴快车司机每人都有12分啦! 新手指导 第5张

8月9日起,全国专车司机将拥有每人12分初始分,哪里做得不对不好,一看扣分便知~ 恶意投诉将有机会申诉,恶意乘客也将被识别,防止您被误伤。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快车  为城市出行加速  

“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供给侧改革成为当下热议的焦点话题,如何利用过剩与闲置的社会资源提升有效供给?“互联网+”时代的技术革命创造了分享经济的发展模式,为消费者安排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当消费主体转变为交易主体,技术创新冲破了既得利益的藩篱,喧嚣争论声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改革季正或急或缓地拉开序幕⋯⋯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1张

3月1日上午,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图书馆,由无界智库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主办的无界思享+沙龙在这里举行。2016年两会前夕,多位两会代表与政协委员相聚一堂,对于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与城市交通、网络约的发展各抒己见,共同探讨。

现场精彩的发言内容摘录如下: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2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陆玉林教授致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团校)党委常委、副校长陆玉林教授出席会议并为本次研讨会致欢迎辞。陆教授表示,分享经济的概念才刚刚兴起,在经济学科的政策化落实方面还有待研究,希望参与研讨的各位专家提出自己的宝贵见解,为供给侧改革做出贡献智慧。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3张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致辞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提出,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的看中国经济成长和未来经济改革。当前,在人力、资本、土地、企业家创新精神与政府的管理模式五个方向应该是供给侧改革侧重考虑的。他提出“结构性供给侧改革”三大目标应该是: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极大地提升创新能力,极大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

周汉民强调,在世界企业五百强榜单中中国企业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但在世界品牌与创新的企业榜单中,中国企业寥寥无几。结构性改革必须服务于创新的目标才能满足未来的增长需求。他表示,中国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低效能的发展国家,这一模式值得我们警醒。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要依靠体制、机制和法制的改革和国际合作。把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资源调动起来,才能充分满足供给侧改革的发展需要。他认为,分享经济的发展联系了供给和需求的两面,使每个人成为重要的经济体。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4张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 

精彩观点:模式是共享经济的最佳样板

蔡继明:网约车确实提供了一个目前分享经济或者是共享经济一个非常成功的实验,或者是一个样板。它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无论是刚才说的快车、专车还是,就是把社会闲置资源为你所有,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人为人人的概念,这就是分享经济或共享经济的精神实质。就是把大量闲置资源为他人所有,与别人分享和共享,这不一定是无偿的,这是共同获益的。这是有人类历史以来就是分享经济,把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交给喜欢的,换回自己更喜欢的,这就是共享经济或者分享经济。

网约车90%都是私家车,这些私家车有一部分是专职从事网约车服务,有些是在公司里面、企业里面有正式职业,只是利用周六、周日、早高峰、晚高峰偶尔。这样以来等于解决了城市出行的一个潮汐问题,高潮和低潮,早高峰、晚高峰,如果单靠出租车,越堵车的时候,出租车不出来,刮风下雨越不出来。这时候恰恰是满足了居民出行需要最迫切需要的,实际上是这些网约车,这就带来了共享或者分享。

一个新生事物要先发展,政府不管的那些行业、领域发展的就快,往往政府一插手就麻烦了。看看汽车和其他的家电完全就不一样。我们的家电、手机进入了欧美了,我们汽车都把韩国的弄进来了,政府管的太多,怎么制订它,我们什么都促进,比如民办教育,其实不是促进,是促退,一个民办教育非得让他有多少亩地,那民办学院就得关门。还有民营企业促进法,政府还是简政放权,不该管的就列出政府的正面清单,哪些非要管,法律上说明,没有说明的就不要管。

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尤其像网约车,就是政府不要管,它就发展起来了,你说出租车体制改革喊了多少年,十几年前、二十年前就在喊,几乎没有改,反而越来越严重。一个互联网进来,对它冲击多大,有的地方已经放弃份子钱了,有的已经取消运营权了。这种情况下,你出台政策,你是促进它呢?还是限制它,还是遏制它?最好的是无为而治,先试点,确定一个大的框架、一个大的原则就行。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5张

全国政协常委李崴

精彩观点:供给侧改革决策切忌拍脑袋

李崴:这两天我们开会的时候,政协委员讨论,很多觉得现在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地方政府,都有这个毛病,拍拍脑袋,这个政策就出来了。最典型的就是上次北京出租车变成单双号,又从中午开始,让人家的车出来了又回不去。供给侧改革里面很关键的、很重要的还是政府,这种热情怎么激发出来,跟政府的政策、机制非常有关。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在供给侧改革上,美国的方式主要就是减税,所得税下降,才激发了供给侧企业的热情,热情才会有效推动出去,我们可以参考、参照。而共享发展的理念,体现的也是我们当今提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6张

全国人大代表穆合塔拜·沙迪克 

精彩观点:发展网约车有利于新疆当地就业

穆合塔拜·沙迪克:对于现在互联网预约车,我之前在北京待过两年,也用手机约过滴滴专车,第一感觉是服务态度好,还有就是时间节约上,再就是方便、快速。我回到新疆以后,我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我居住的乌鲁木齐,作为新疆省的首府城市,也是“一带一路”发展的重要区域,如果私家车、黑车如果成“网络预约车”就更正规了,也会解决我们就业问题。因为新疆农民比较多,现在面临大学生就业,还有有些农民的孩子学历不是特别高,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就业,能解决自己生活上的困难,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7张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研究院院长张国华

精彩观点:网络约租车更可靠更安全

张国华:我们这个城市到底需要多少车辆,也没有哪个政府、机构能够回答清楚。现在APP平台带来了极大的信息对称,我们现在不用出门打车,在手机上打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以出租车和专车两个事物来举例。出租车为什么采用价格管制、数量管制,因为有大量的信息交易不对称。我们知道,打出租车的时候完全靠路边等,车在哪儿不知道,我们在哪儿,车也不知道。我们上了这个车之后,这个车对你态度的好坏,你对它评价好也罢,评价坏也罢,对这个车长期发展没有经济激励。而信息透明的网络约租车有一种内生的激励机制在里面,它会不断改进它的服务。

还有个事情实际发生过,北京一个出租车曾经杀过5个女孩子,从路边拉到一个地方就杀了。网约车不一样,只要你约了,你的手机里,用户的手机里都有信息。如果你做了违法的事儿,基本上就是掩耳盗铃。我们说一把菜刀,这个菜刀可以做菜,也是行凶的工具。我们能看到互联网+经济下,安全性得到了很高的提高。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8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王军 

精彩观点: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王军: 网约车实际上绕过了原来的行政许可产生的一种机制,因为它要通过原来的行政许可是不可能出现的,它完全是一种新的思路,让私家车把闲置运力分享出来,而传统的出租车是专车、专业的司机提供服务,它的结构完全是不一样的,它是分享经济的一个代表,有人说网约车不就是黑车吗?我觉得不是这样。

网约车做到了三点,和黑车有本质的区别:一是标准化,它的定价、服务标准化,黑车是一车一个价,或者一个地方一个价,他随时都可以给你涨价,网约车有定价;二是网约车是实名的;三是便捷化,原来很多做黑车的人觉得这个很好,就转型了,它是极大的改善了供给。举一个数字,春节期间滴滴做的跨城顺风车一共给170万人次提供服务。有朋友说今年车票更好买了,这可能跟这个有关系。网约车不但提供了运力,也提供了很多的服务。交通方便了,也刺激了其他很多服务。  

代表委员建言分享经济:网约车与“黑车”有本质区别 滴滴资讯 第9张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经管学院副院长李石强

精彩观点:供给侧改革本质上还是调结构

李石强:现在中国到底是总供给的问题,还是总需求不足的问题,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之后,才能知道政府在提供给侧改革的时候到底是什么状态。中国以前讲宏观经济调控的时候,老是说刺激需求,2008年经济危机的时候4万亿计划,1.0之后还有2.0,为什么现在讲供给了?

现在总需求没有处于不足的状态,其实供给侧改革还是以前的调结构。总需求没有情况之下为什么还要刺激总需求呢?不需要了。问题是出在结构上,在一些部门和领域出现供给过剩,网络约车就是供给不足,钢铁就是供给过剩,政府就是想把这个问题传递出去,我们不要像以前那样单独刺激需求,还要刺激供给,也不是像供给派那样一味刺激供给。

会议结束后,与会嘉宾与行业媒体就分享经济的话题还进行了持续交流。随着“两会”的召开,相关话题还会得到更多的讨论和关注。刚刚过去的2015年被称为“分享经济元年”,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凭借互联网、大数据与相关行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分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不但颠覆了传统的行业模式与格局,也更为高效便利地满足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广泛服务于供给侧改革的政策实践。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1月21日,无界传媒、出行主办的“知道-2016中国智能出行论坛”在京举行,发布了《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除了精彩的报告内容,在论坛环节,各位嘉宾妙语连出,共同探讨了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智能出行、城市交通等相关话题。

现将精彩的发言内容摘录如下: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1张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

>>>>滴滴就是“供给侧改革”的代表

“供给侧改革“说的就是经济下滑期,应该通过创新供给来反向影响需求。如果要通过“供给侧改革”来给经济增加活力,有三种方式,第一,减少税收,促进生产,鼓励企业加大生产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第二,应该减少管制,给企业试错和发展的空间;第三是鼓励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可以说,滴滴出行三年来的发展本身就是”供给侧改革“的好例子,同时也是“共享经济”、“互联网+”的代表。

智能出行涉及到千家万户那么多人的利益,打车软件给大家解决了。滴滴公司三年多到四年时间就能发展这么大,它就有这个雄心壮志,滴滴解决的问题,是千家万户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滴滴曾经有他们的中国梦,他们的目标是希望在三年内,要解决三千万人的出行问题,希望他们能够在3分钟之内打到车。像这样一个梦想,我们不去帮它实施,谁帮它实施? 相关部门有过这个计划吗? 政府部门经常讲“供给侧改革”、讲“互联网+”、讲“中国梦”,而我们要将这些口号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下一步政策怎么鼓励减税、减管制、促进企业家精神,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2张

无界智库首席战略官、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

>>>>专车新法案应该让技术有利于生活

新的法案针对新技术应该是让技术有利于生活,不是说有了技术,我们法律要阻碍这种技术,来保护传统阶层。现在很多地方会出现一种情况,怕社会不稳定。如果大家再去看看这个数据,会发现到底哪个更影响社会稳定。

数据上看到,中国目前为止专车平台上,顺风车也好,快车也好,专车也好,一共有1000万个,但中国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2014年底也就300万左右。300万出租车司机和1000万个注册司机当中,哪个影响层面更广,哪个更需要维稳,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总结一下,关于智能出行或者城市出行,第一是技术,没有技术,大家都喝西北风;第二是法律,前段时间看到一个词,法律应该属于创新友好型的,有利于技术进步。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3张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

>>>>分享经济的最大金矿是数据共享

分享经济是互联网发展下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所谓新的经济形态会对旧有的传统经济形态和管理方式会产生一定冲击。对于当下的中国,我们一方面需要摆平公正公平的关系,另一方面考虑新的生产力对旧的生产关系的带动和改善,以及促使它转型的强大作用。我们认为必须要支持新生业务和新生形态的发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推动原有形态不断的变革,不断的完善,不断的改进,使全社会的民众和经济效率都会得到很大的提升。

我们要开展一个5G自动驾驶的应用,其中有一个项目是滴滴公司承担的,用滴滴大数据改善交通的管理,来改善人们的属性,来使汽车运行效率更高,以及这个过程中推动我们国家自动驾驶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整个分享经济不仅仅是物质资源的分享,这个金矿是大数据的共享,同时数据的共享和资源的共享受益群体是不一样的,资源共享是每个出行的人,数据共享很大的受益者是政府管理部门包括交通部门、汽车制造管理部门,包括5G移动通讯设备厂商,甚至包括保险和金融。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4张

上海交通大学媒介融合研究主任魏武挥

>>>>分享经济政治上是正确的

改革开放30年一直处于资源粗放型发展模式,不是精耕细作,而分享经济的发展节省很多时间和资源。以前我一直想买自己的第二台车,看了柴静的《穹顶之下》后,就觉得这样对社会不太好。那又有需求怎么办?有了滴滴,就解决了。现在打专车也好,打出租车也好,我自己不开车在后排还可以处理事情。

从政治来讲,如果对社会资源更好的利用,政治上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国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概念。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5张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

>>>>智能出行实现约租车信用约束

以前没有新的智能出行方式的时候,我们叫一个出租车,你不知道出租车会拉你去哪儿,没有这些信用记录。今天一旦通过网络约好这个车,在你的手机,在车主的手机上,在平台上,我们信用记录已经建立了。今天智能出行,你对车主进行评价的时候,车主也对你进行评价。前两天我叫一个车出去,车主跟我聊,我接乘客只接4.5以上,如果4.0以下直接拒载。信用约束是双方的。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6张

IBM中国研究院研究总监苏中

>>>>人与物的数据结合催生新的机会 

讲到大数据和云计算,其实很简单,技术进步一直有两个东西推动,一是人的好奇心,技术可不可以解决一些解决不了问题,二是人的懒惰,我希望出门打个电话,车就到门口了。人的数据和物的数据结合在一起,就催生出一个机会,如果很好的利用这个数据,就可以让很多事情变得比以前更好,让懒人得到更好的服务、更个性化的服务。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7张

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唐葆君

>>>>滴滴对于节能减排的作用非常巨大

分享经济就是协同消费模式,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把自己的资源共享出去,实现低成本,甚至接近零成本的使用。在这么一个过程里面,慢慢人们就会发现我们需要平台,有这么好的服务平台、服务系统,就到了更高一级协同消费模式,最后是由市场来拉动。就是因为它能解决就业,它能够有很多低成本资源的共享,像滴滴就能够方便我们出行,自然市场就接受它。同样,现在因为有了滴滴,很多人就不买车了。如果从这个视角来看,对于减排节能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8张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杜立群

>>>>出租车和专车应该共同生存

互联像一个鲶鱼搅动了打车市场原来的平衡,未来要建立一个新的平衡。我不赞成以这种互联网专车完全替代传统出租车。我希望能够建立起一种大家能够共同生存,共同提高,给用户或者交通出行者提供多样选择的可能性,这是最终的工作,包括滴滴在内的智能出行的平台应该做的工作。 

中国专车改革大讨论,1000万注册司机何去何从? 滴滴资讯 第9张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 

>>>>专车改革应在地方先行先试

专车这种模式是创新的,在中央现有规范当中找不到依据,从中央规范区域对新生事物定位的出发点就有问题,应该由地方推动。我们改革成功的经验都是地方先行先试,地方的经验总结起来,然后再推。从这个角度来讲,专车的出现和出租车的冲突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大的问题会上升为法律。

改派后乘客不取消订单也不接电话,这可咋办?

改派后乘客不取消订单也不接电话,这可咋办? 新手指导 第1张

改派后乘客不取消订单也不接电话,这可咋办? 新手指导 第2张

@伟成师傅

这位伟成师傅在后台两次很认真地留言哇,就让小滴也分别认真滴回复吧~

第一个问题,关于改派这件事儿,您讲的情况好多也都问过呢,不知您了解不,我们最近有了这样一个规则:司机如果联系不上乘客,在到达接驾位置,等待15分钟后,点击改派,是可以无责取消的哦。这个规则上线了差不多一个月,可能很多司机还不知道。

同时,以后对于刚刚上线的新手,我们将会给予一定的适应期,如有少量改派,可以不计入评分中,这个问题的改进正在落实中哦,还希望伟成师傅和其他的司机朋友们多给我们一些调整的时间呀。

如果像您说的,乘客有一定的恶意叫单的可能,或有一些原因(如手机信号不好)导致无法联系,恰好这时候客服也没能及时应答,司机朋友可别让自己委屈了,一定在事后通过您所在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诉(记得留下截图等资料为证哦),我们经过查证会为您修正滴!最近这样的案例较多,特别是用户恶意叫单,让很多司机都苦恼不已,我们也正在努力研究一个合适的办法出来,希望能够让司机朋友的工作更为顺利,如果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也记得提出来哦!

另外,对于评分规则的问题,这个比较复杂,下次小滴会专门回复滴,请大家监督哦!

至于第二个问题也挺普遍的,小滴在这里向大家道歉了,系统有时候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过大数据大家都知道不?这方面我们正在通过数据进行逐步的完善哦,相信这方面司机朋友们的体验肯定会越来越好滴!

改派后乘客不取消订单也不接电话,这可咋办? 新手指导 第3张

@猎杀师傅

这位师傅一下子列出了四点,不过前两点是针对三亚当地的,不够普遍,而位置信息的问题小滴之前也解答过,这里先重点回答后两个问题哦~

问题3,目前呢,在司机到达指定位置之后,我们的要求是司机要立刻打电话告诉乘客,这样做的优点是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询问来进一步确定或是调整两人的位置,省的有误解或是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这个时候,APP上也会有通知提醒乘客司机已经到了哦!

问题4就有些麻烦了,对于司机朋友们来说,如果乘客能够超过多长时间就取消,就会增加司机的等待时间,这对司机们是不利的。考虑到司机们的利益,我们想到这样一个:对于随意取消订单的乘客,系统会加强对随意取消叫单的乘客进行诚信评分。特别是对被判定为恶意叫单的乘客,哼哼哼!就会很严肃滴予以处理哦!

改派后乘客不取消订单也不接电话,这可咋办? 新手指导 第4张

@完美人生

这位司机朋友针对“早晚高峰双单奖”的不合理性总结了三点,都很有道理,小滴看到后,立刻就把这个问题提交给产品运营的团队啦,他们正在仔细研究,看怎么做才更合理。

事实上,对早晚高峰的丰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平峰期,要将最大多数的订单给到全职司机,使他们能够“吃饱喝足”;而早晚高峰,运力不够,要通过丰厚奖励,鼓励更多的司机来接单,尤其是鼓励候鸟型(即以上下班的时候接单为主的”顺便生意“司机)司机,快快把所有乘客的需求都给满足了。

还希望这位师傅多体谅,我们也是有苦说不出呢,许多规则的制定,总是有利有弊,唉,有时一个看起来不错的规则,却因为利益驱动,会导致一些偏差,没事滴,我们就不断调整呗!司机朋友们的话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就请大家多多给出好的建议吧!

遇到快车追尾事故,如何安抚乘客心理?

遇到快车追尾事故,如何安抚乘客心理? 滴滴资讯

昨天坐,有一个有趣的案例,值得探讨一下。

徐师傅是北京的一位专车师傅,星级为4.8。

徐师傅的星,有一个特点,就是要么是五星,要么是一星(有好几个呢),基本上没有四星或三星的。

先看看他的五星评价吧:

帅哥一枚;

棒棒哒;

其实我下单错。实际地点离指定地点起码有3公里!徐师傅毫无怨言啊!感谢滴滴好师傅!

徐师傅很热情!线路熟悉,服务到位!

很热情,辆环境干净,车主也很精神;

车内很干净,师傅话不多;

来京政治文化中心,遭北京青年旅行社(黑社都太高看),大半夜带老人孩子找住,行程不断变化,师傅免费送行,永都记着北京好人!

特别好,必须写两句手动点赞!!!

这应该是一位很不错的了吧?!

不过,再来看一条一星的:

追尾了……没走多远……放高速上了,还要支付……

据徐师傅说,当时是他的车与另一台车,刮蹭了一点,是车头的边缘与后车门之间的一点点接触,不仔细看还看不出来。

当时,他看事情不能马上处理,就对乘客连连打招呼说对不起,这样吧,你们另外打一辆车吧。

两乘客说那好吧。结果,就是一星。

当时的车,刚上高速,才走了1公里多。然后,乘客被迫下车,起步价的车费系统会自动扣。这确实会让乘客不爽啊。

徐师傅说,当时没有其他办法。但与他探讨,如果将车费退给乘客,会是怎样的结果?徐师傅想了想说,这应该是好的办法。

徐师傅回忆说,当时想与对方车主私了,大家各自走路算了。当对方讲,要私了也可以,你给我5万元吧。这话将徐师傅说急了。就照顾不到乘客了。

问题确实在这儿。

想一想,乘客上车只一公里,就被抛弃在高速路上,然后,要走出高速路,再叫车,系统还要先扣掉一个起步费。这确实会令人不爽。

所以,在这种场合,最需要做到的,就是照顾好乘客的心理。比如,先将乘客接到高速路的隔离带外,然后与对方司机谈妥将车开到路边紧急行车道,再对乘客说一下稍等片刻,争取速战速决。当对方司机态度不好,速战不了,马上对乘客说麻快快换一台车。

当然,这当中,要一再打招呼,然后,将系统扣款的起步价车费退还给乘客。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乘客面色依然不好,那不如将这次行程的费用一起赔给乘客。在大多数情况下,乘客会不好意思接受这笔费用。但可以确保,一星是不会被打的。

这或许就叫“心理安抚”吧。是不是有司机会说,凭什么要赔钱给他?其实,这次事情,确实是因小小车祸导致的,这个赔付从情理上是合理的。这就看每一个人的处理了。

这儿,只提供一个小小的思考

交通部召开规范网约车发展座谈会 聚焦四大议题

交通部召开规范网约车发展座谈会 聚焦四大议题 滴滴资讯

一个月来,社会各界围绕《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展开各种观点争锋。其中,支持改革、希望新政尽快落地的呼声高涨,也不乏质疑改革、呼吁新政暂缓出台的声音。

为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11月7日,交通运输部再次召开规范网约车发展专题座谈会,特邀交通、法律、金融、财经、信息通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20位专家、学者,围绕部分人员集中关心的规范网约车发展四大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与会专家

陈小鸿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

陈越峰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程世东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

傅蔚冈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郭继孚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韩 彪 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

何 霞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经济所副总工程师

李俊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燕霞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副研究员

刘 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文静 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

苏 奎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

王 静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王 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于文豪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效羽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

张兴祥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张柱庭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钟瑞庆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

网约车新业态到底是什么,与传统出租汽车之间有哪些异同?网约车平台到底是运输承运人还是信息平台?

刘文静:网约车平台是实质上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一是网约车品牌性很强,大家从品牌上知道和谁做生意;二是离开了网约车平台,客运合同就不能签订;三是乘客认为是在和网约车平台签订运输服务契约;四是乘客把费用付给网约车平台,由平台出发票、纳税。从这几个特征分析,网约车平台事实上就是承运人。

何霞:当前主要的网约车平台已经拿到了ICP的许可,他们是合法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但是根据相应的管理法规要求,这些信息服务商如果从事新闻、医疗等特殊服务,还需要拿到许可后才能提供相应服务。《管理办法》中提出网约车要有许可,这是合理的。

同时,网约车平台是“互联网+”交通应用的典型案例,具有平台经济和规模经济特征,是比较复杂的新业态。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汽车公司有较大差别,在监管方面应该有所区分。

傅蔚冈:很多人都用过携程,携程与很多网约车平台合作,为使用携程票务服务的乘客提供网约车预约服务。是平台,携程也是平台,那在法律关系上,携程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毫无疑问,所有的网约车平台都只是信息出口功能,而不是出租汽车企业。

有人提到,老百姓认定网约车服务是滴滴等平台提供的,但法律关系与个人的认定并不一定一致。现在支付宝在卖基金产品,很多人都认为责任主体是支付宝,但真正的责任主体是基金公司。

陈小鸿:携程这个例子非常好,可以让我们更准确理解什么是信息服务,什么是运输服务。携程为购买机票的人链接了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来提供接机服务,因此携程做的是信息服务,而这家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运输服务。

网约车和传统出租汽车并没有根本不同,只不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约车能够提供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传统出租汽车很早就有电话预约服务,并不是说,有了预约后,原先的出租汽车就不是出租汽车,服务就不是出租汽车服务了。

程世东:准确地说,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既不是信息服务也不是运输服务,平台是整个活动的组织者、主导者,负责整个运营组织的调度,是全权的责任人。从运输的角度,网约车平台是类似货代的无车承运人角色。

陈越峰:判断一个事物的标准,不是看它叫什么,也不是看它外在的形式,而是要看权利义务的结构。刚才有人提到支付宝和基金公司的合作,那为什么支付宝自己不直接做而要跟基金公司去合作?因为基金公司有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当前,网约车平台接入有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公司或者个体车辆,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反过来说,网约车平台撮合的相关主体并没有经营资格,那最终就形成了不合法的经营。

刘莘:梳理对一种业态需要管的三个问题:一是安全秩序,二是税收,三是如何保护各方权益。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才是关键,而不是说定位为出租汽车公司还是信息服务公司,而是具体在这三个方面要采取什么措施。

苏奎:网约车平台很明显是承运人。一个案例是传统电召中心可以作为第三方服务方,网约车平台也可以。但这两者有根本差别,乘客非常清楚乘坐的是哪家出租汽车公司的车,而不是电召中心的;电召中心无权制定最关键的服务价格,费用也不是由电召中心收取,整个运输服务的决定性规则是由运输服务公司而不是电召中心制定的。

李俊慧:网约车平台到底是什么样的服务,可以看看平台自己是怎么说。曾经有家广州的公司起诉滴滴商标侵权,滴滴回应说自己提供的是运输类服务,不属于对方持有商标的电信、商业服务类行业,不构成侵权。而近期以来滴滴宣称自己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原因在于随着自身规模扩大、监管要求等,它希望弱化运输服务的属性。

专家结语

于文豪:希望通过交通运输部这样的正确引导活动,让“”新政得到更多人认同,然后将其正面影响发挥到最大。

朱巍:希望这个“专车”新政能够把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结合到科技创新之上,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把握方向、掌控大局。

张兴祥:我希望在三个许可以外,还能有更多调研分析,有一个针对性的监管手段。

王静:我们很多观点的不同,其实是由于我们对事实认识不清,所以可不可以提供最多的数据和情况?

李燕霞:立法的目标是要实现公平正义,所以我希望立法能够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

刘文静:立法讨论的过程本来就是一个互相学习、互相妥协的过程,希望最后的结果是各方都能够觉得过得去,这样就符合立法的本质精神。

何霞:希望通过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的出台,使整个新业态和原有的企业都能够得到一些创新的发展。

程世东:学者应该更多地站在政府的角度,去理解针对这个问题如何制定政策或者是作出决策。

郭继孚:看待公共政策应该是更多地从公共利益上去考虑,而不是为了一个企业。

陈小鸿:有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是好的服务的基础和保障。

陈越峰:希望类似今天的座谈会听意见成为立法新常态。

韩彪:我只有一个愿望,立法要考虑到所有出行群体的利益,然后让这个群体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让某一个群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

李俊慧: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希望最后出台的管理办法可以取得各方利益均衡,让大家都可以相对满意,然后促进相关业态健康发展。

苏奎:我支持“专车“发展,前提是在整个城市交通体系内规范发展。

王军:希望能够增强规则的可执行性,可以反映创新友好的态度和立场。

张效羽:出台政策不能在“专车”和传统出租汽车之间选边站,应该站在最广大的乘客获得最安全、便捷、高性价比的出行条件角度考虑。

张柱庭:我注意到,公布征求意见稿以后各地巡游出租汽车跟“专车”打架的事基本上没有了,公布一个征求意见稿都不打架了,所以希望管理办法赶快出台。

钟瑞庆:希望交通运输部能够真正地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建立全国性的法制框架,直接对平台有效管理。

对网约车的规范,要在法治思维和框架下展开。网约车是否需要规范发展,怎么规范?《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什么?

郭继孚:政府一定要负责公共服务的过程,让互联网企业来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妥当的。

网约车和出租汽车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差别,就像从马车时代到了汽车时代,技术变化非常大,但依然是出租客运服务。当然,对网约车相应的监管也会有变化,提出一些新要求,但是没有改变其服务本质。

韩彪:对网约车何时规范、怎么规范?有人提到所谓“让子弹飞一会儿”,但其实网约车已经“飞”了一段时间,必须要有一个限度,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充分考虑。我们毕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各方的利益必须去平衡。

陈越峰:《管理办法》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第412号令,不能因为有些其他部门规章做了调整,就认为国务院412号令对出租汽车的相关条款失效了。这种意见不是在挑战交通运输部制定规章的合法性,而是在挑战国务院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张柱庭:国务院412号令有权设定许可,因此《管理办法》中的三个许可没有问题。如果有人质疑国务院令本身有问题,那这个另当别论了。

还有人认为国务院412号令适用于原来的出租汽车不适合现在的网约车。这个概念也不对。原来很早就规定了,出租汽车分巡游式和预约式两类,只是过去的预约式出租汽车没有发展起来,让大家感觉好像没有,其实很早就认定预约车是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只是没有规定条件而已。

何霞:监管就两个目的,第一个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二个就是促进整个交通运输行业以及相关新业态共同发展。为了这两个目标,必须对网约车进行规范。网约车是典型的平台经济,一点接入全网通用,监管方案要尊重这样的特性。另外,交通服务的属地化更强,体制机制复杂,能不能在地方做一些试点,有了试点之后积累经验,找出问题,然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政策。

苏奎:对网约车的规范不能再等了,因为形势已经很严峻。一是乘客与平台之间发生了很多纠纷,但是又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代价很高。二是现在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矛盾,一点不亚于出租汽车司机和平台,今年以来广州就发生了三起冲突事件。三是新老业态之间的冲突,这个媒体已经报道很多了。四是网约车平台自身有合法化的诉求,否则资本方会给平台压力。五是网约车发展的时间也不短了。六是国际上已经有很多立法,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从事营运服务的网约车和驾驶员是否应该明确为营运性质?

陈越峰:我理解这个问题其实是要讨论立法的妥当性。制定的规则要能够符合网约车的特点,同时,这些规则应该能够实现立法目的,然后在实现目的的措施当中,要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在各方利益可以基本实现平衡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一些对当事人相对宽松的措施。比如,《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不能尽量地往上提一提,比如说设区的市可不可以,甚至是省级。

张柱庭:网约车及其驾驶员是否适合“营运性质”的问题,要把人和车分开看。首先,有依据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

我们先看人。《行政许可法》要求,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职业必须要给资格。互联网下的这种提供公共服务的驾驶员,肯定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而且涉及到公共安全。所以,我觉得从合理性和合法性来看,对网约车驾驶员设定行政许可都是必要的。从现实看,我咨询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这几年北京市对传统出租汽车管理很严,要求驾驶员有本市户口、要参加各种考核和培训考试,绝大多数驾驶员很珍惜这个职业,近几年几乎没有出现过刑事案件。但是短短一年时间内,涉及“专车”驾驶员的刑事案件已经出现不少。

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加一个驾驶员资格证就提高门槛了。实际上你有这个资格证和是不是来干这个事是两码事。换句话说,《管理办法》设定从业资格证制度,是为有驾驶证的人提供了一种就业可能性,恰恰是更方便了一些人,而非增加了门槛。

对车辆,大家比较关注的是8年报废问题。这个事我觉得问题不是出在《管理办法》上,而是出在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出台的机动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上。所以需要修改的是这个标准,而不是《管理办法》。

韩彪:网约车提供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服务,那么,将其车辆和驾驶员认定为营运性质,合情合理也合法。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车辆报废问题交通运输部说了不算,保险问题交通运输部说了也不算,工商、税务这些事都要部门协同协调。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想要让营运性质认定更符合去干网约车的活儿,某种程度上讲,这可能要耗费整个国家一半的行政管理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此外,在一个城市的交通里面,受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约束,一定要有制度安排。20年前,北京的二环路很畅通,随着机动车辆数量的增长,修三环四环五环路,现在不知道修到多少环了,道路是一年比一年拥堵,因为城市道路资源不可能无限制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是该把私家车的资源充分共享起来,还是把短缺的资源瓶颈再紧一紧,必须权衡。从这个角度讲,一二线城市肯定是公交优先、出租汽车是补充,这点显而易见。

张效羽:网约车这种业态已经出现了,有几百万从业驾驶员,政府应该按照新业态的方式对驾驶员有一个新的管理模式。不是不管,一定要管,但是要按照其本身的特点去管。

李俊慧:我接触到的所有“专车”司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我11月6日坐了一辆“专车”,司机说,他一天最多接15单,每天要跑500公里,3个月跑了5万公里,从司机端来判断,它跟出租汽车没有本质区别。

作为乘车人,打出租汽车和“专车”都是购买运输服务,并没有本质区别。作为网约车平台,比如说,易到和滴滴,每一单都要扣钱,至于收钱之后是不是做了促销补贴,那是企业本身的经营问题,收入和支出两个环节的问题不能混淆。

刘文静:有人提到,希望通过立法鼓励新经济,这个思路我不赞成。法律不能够管所有问题,只能管其中最主要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关系到人身安全、交通安全、信息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任由市场自己来决定。

关于地方试点和中央立法的关系如何看待?

陈越峰: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安全等问题,都是超越地方性的。到了网约车时代,问题更多了,比如说金融方式支付结算问题、信息安全问题,没有谁敢说这个是地方因素。

宪法上讲法治统一原则,在这个框架下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从来没有说哪个事物只是属于地方管理。更进一步讲,只要中央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对这个事物进行管理,但不是说有权就任性,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地方完全可以做出具体规定。这次《管理办法》比较充分地考虑到了中央立法与地方具体规定的关系,印象非常深的是车辆数额管控问题。

社会上产生误解有一个因素,就是认为国务院的主管部委机构改革之后有调整,原来的一些规章废止了,但各个地方还有具体规定,有些人就认为这个是归地方管了,中央就不管了,这是一种误解。

王静:中央和地方到底是怎么管、谁管的问题,我认为交通运输部出面更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如果任由地方发展,有些地方可能50年也不会管这个事情。交通运输部在这个时刻出来是非常有担当的,而且必须要有担当。

国家行政学院组织学员调查法治政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公认的就是立法部门化。这次交通运输部推动出租汽车改革,整个过程非常开放,甚至做了很多法定义务以外的工作。例如,规章制定程序里面没有要求政府部门在搜集意见过程中向社会反馈,但是交通运输部进行了仔细梳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我想从中央的立法合法性上来讲没有问题。

朱巍:交通运输部的立法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关键是怎么立。我想应该坚持这么几个原则:第一,希望这次立法要突出示范性作用,在创新性立法的时候宜粗不宜细;第二,可以突出原则性、底线性规定,按照现在的规定,平台责任确实是混乱的,交通运输部可以补位,把平台责任到底是什么说清楚。我认为,《管理办法》对人的规定标准不够,司机是否有性犯罪记录、暴力犯罪史,可以让平台进行监管。

张柱庭:大家老说让平台管驾驶员,我专门到几家网约车公司问了一下,你有多大的能力管他?比如说,要求驾驶员没有犯罪记录,他们告诉我说,这个保证不了,平台管服务质量没问题,但是这些资格性的问题恐怕只能政府来管。政府管哪些,平台管哪些,分工要明确,不能笼统地说平台管就好,政府管就不好。回到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个就应该由政府来管,不应该交给平台。

苏奎:公共政策是讲公平和利益平衡的,绝对不能追求潮流。全国性法规有利于网约车的发展,如果完全由地方立法,成本太高,一是政府成本高,二是网约车平台成本也高,因为它要逐个去游说。

陈小鸿:我提一个提议,希望能够和大家共勉——三个词:“个人偏好”、“职业态度”、“行业了解”。

什么概念呢?有一些老师讲到自己打“专车”如何好,在看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要考虑,我们国家每1000人机动车的保有量不到100辆,不要忘记还有很多人甚至还没有坐上车。从我们职业态度上讲,不能以自己个人的偏好来代替对一个事物客观理性的分析判断。此外,我们彼此都要对我们所谈论的事情和我们所面对的行业有更多的了解。

网约车还能继续做吗?咱们大家来聊聊

最近,由于写了一篇关于首汽的帖子,就有不少网友问我,如果现在再去跑车,还行吗?怎么样?所以,我就写了这篇帖子,说的不好,仅供参考。

说起,市场主流的无非、首汽、美团等等,不管哪个平台,都可能要面临这几个问题,我们就根据这几个方面,一一分析。

滴滴出行

1)司机方面

若是单纯的从司机角度,这无非是合适的。就目前而言,从事网约车工作的师傅普遍存在学历低、无一技之长、更无其他工作可选等之类的因素存在,同时因普遍年龄在35岁以上,家庭压力比较大,等众多因素,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这个行业。

虽说会比较辛苦,但同时会根据你的辛苦,带来较丰厚的报酬。尤其是在一线城市,部分司机的收入较一些办公室白领还要好。这也是他们选择这个行业的原因。但这也是唯一利好的方面了。

2)大环境

若是从剩下的这些方面来谈,我可能都不推荐,其一就是大环境方面,大环境其一就是政策层面的,如北上广,不仅要求车辆排量、轴距等条件,还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驾驶员证(须本地户籍)、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本地牌照)。在如此硬性条件的要求下,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在这些城市跑网约车,99%都属于非法营运。一但被设卡拦截住,等待你的就是1-3万元的罚款外加扣车扣证,一些偏激的司机师傅还会闯卡,如前两天上海的那位师傅,后果都知道了。而能给你带来丰厚收入的订单,多会出现在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地,这里也是重点管控区域。其次,做网约车的司机师傅大部分都是选择租车来做,这样的话,租车费用,押金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3)其他方面因素

1、油价,截至今天,上海油价是6.74元,不管燃油车还是相对的油费都会随之增加,外加现在天气逐渐热起来,潮湿起来,空调是必不可免的,这在无形当中也大大的增加了司机师傅的开支。

2、现在乘客的总体素质修养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并不能排除一小部分人会提一些无理的要求,要求你黄线调头,直行车道转弯,等等,虽然知道这些不能做,但是下车后的差评和一星估计是少不了的。这个气虽然很难咽下,但是还得忍着。

3、每一位做网约车的师傅,每天在车上的时间,大部分都在12个小时以上,甚至更高,长时间的开车和接到订单时为了尽快赶过去以及乘客上下车点的不合理,导致出现的违章罚款也必不可免,(在这里我为我之前的一个悟空回答所说的道歉,我也试了三次了,每次都说给报销,就是一直不给报,纯粹是耍人玩,)这个罚款扣分都要我们来承担,可能有些师傅一不留意,一年的驾照分都不够。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除非你是本地户口,双证司机。否则是真心的不合适,一年下来,真正到自己手里的钱不仅没有多少,还可能落一身颈椎、腰椎之类的病。而有些师傅租车跑,还有可能落入租车陷阱当中。

号外 : 秦皇岛网约车要开始办证了 ! 以后上车要注意这些 ~

1.jpg

城客处将在近期正式受理

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申请业务

并增设两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考点

全文如下

↓↓↓

秦皇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关于

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运营申请的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同意,我处决定在近期正式受理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申请业务。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要求

拟申请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须对照《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

二、受理时间

2019年7月4日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51号联系人:朱世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见滑动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同时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并按照科学化引导、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先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二)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二)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三)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 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 (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七)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提交省级相关部门线上能力认定的时间不包括在前述时间内。

第十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 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五条 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自有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现有存量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至申请之日未满2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档次、价格、性能均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外摄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增或现有存量车辆所有人提交以下材料,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登记或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

(三)车辆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四) 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协议书(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个人名下无巡游出租汽车和其他网约车的承诺书。

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管理人员信息,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的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资料。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设备进行勘验,勘验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8年。

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持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十九条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营运期限自动终止,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半年以上。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无传染性疾病、无纹身,提供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或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后,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按照第二十条和《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对申请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考试成绩公布10日内,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的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延续注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在注册期内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注销。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安全运营责任主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本办法前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上线运营后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将数据信息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实时接入监管平台,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二)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范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投诉。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护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网信等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须投保足额的商业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先行赔付,确保乘客合法权益。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并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须向乘客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身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不得擅自张贴、摆放、安装任何标志、标识、设备和广告,有色车膜等,禁止擅自安装车辆配置灯以外的闪光、反光装置。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应按规定接受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设备,保险缴纳、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持车辆性能完好,保证运营设备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按照明码标价公示标准,不准违规收费。

(四)按照乘客要求或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业务。

(六)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车区。

(七)不得拆除、破坏、屏蔽卫星定位、报警等装置设备。装置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不得营运。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做到文明乘车,网约车驾驶员遇到乘客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可拒绝乘客乘车或终止运营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管制刀具等物品及腐蚀、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二)有妨碍安全驾驶和营运秩序行为的。

(三)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儿童乘车没有陪同(监护)人员的。

(四)要求驾驶员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拒不出具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乘客可拒付乘车费用,并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营运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的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网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应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金融办会同银行监管部门、人行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维稳、网信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10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6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被查处的 ,处9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15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000元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处6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处9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处15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处2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第二十一条 (一)、 (三)、 (五)款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转借、出租、涂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网约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8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的, 责令改正,并处1200元罚款;一年内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以上的(不含本数),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轻微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互联网等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营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外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许可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前款网约车平台为本市提供服务的车辆,需要继续在本市营运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车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增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从业资格证考点的公告

因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需在海港区增设两个考点,招募合作企业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现将增设考点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质并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含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劳动技能培训学校)的实体企业;(二)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同时容纳60人以上的封闭考场,考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封闭式考场的座位须单人、单桌排列,间距不少于0.8米;(三)已与城市客运管理处连接光纤专线;

(四)申请企业的考试场地应交通便捷,有至少2条公交线路通达。

二、报名时间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8日

三、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151号联系人:王建国   

根据网约车”新政”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必须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所以各位经常坐网约车的朋友

上车前一定要看网约车是否有相关证件

出行在外,安全第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