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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举报一辆黑车,奖励现金500元!
为严格落实《耒阳市集中整治非法营运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净化道路运输环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全市人民予以配合和支持:
一、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非法组群牟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组建类似于“车找人”“交流群”名义的微信、QQ群等网络平台,为非法营运黑车发布招揽旅客信息,收取配载费用。不得发布有碍于或规避行政执法检查的信息。对组建该类信息群的“群主”,公安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网约车平台监管。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部调度监管,确保向乘客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均具备合法资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换客、补客”等配载服务。一经发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平台公司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四、呼吁市民参与监督。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同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从事“非法营运”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立案的,将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台的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最终解释权归耒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
举报电话:0734-4336110
耒阳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办
2024年5月15日
新规发布!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化管理,根据供需情况调整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邢政办字〔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直至实行市场化调节。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商务、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诚信、优质服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采取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驾驶员线上和线下继续教育能力,并负责安全生产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服务机构、相关保障配套设施以及服务人员和服务能力方面的材料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采取符合规定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取得行政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推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许可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同时向备案公安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车辆参数、性能、要求等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核发证件日期;届满日期为车辆行驶证载明注册之日起满8年后对应日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退出经营的,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明显部位纹身,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类疾病;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或注射致幻型药品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记录;
(五)在道路运输行业无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等记录。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审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持本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运营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需经过考试直接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救护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四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聚合平台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投诉及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开辟网络投诉渠道,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要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应按时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年度审验。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并会同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和完善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执法和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线上线下联合监管。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测评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对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通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人民银行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查处网约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6个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全国首个公共交通智能消毒净化平台在厦门正式上线
5月21日,曹操出行携手福建大数据集团和厦门自由呼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全国首个公共交通智能消毒净化平台,建设优秀网约车司机绿色安全健康大使队伍。

该项目旨在响应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加快数字交通体系建设的号召,在厦门市交通局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鼎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曹操出行将联合合作伙伴,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科技,树立出行行业绿色、环保、健康的新标杆。

本次合作开展后,曹操出行将为1000台车辆安装智能消毒净化设备。司机启动车辆的同时,净化系统便会自动开启。行程中,系统将实时监测与采集车辆内部环境数据并进行大数据分析,智能判断消毒需求,并通过4G物联网消毒净化系统终端确保车辆内部环境的清洁与安全。这次合作不仅提升了车辆的舒适度和乘客的出行体验,先进的科技运用也将引领出行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升级。
曹操出行始终关注车内空气质量,并基于定制车和智能座舱进行行业探索和尝试。自成立以来,曹操出行就将环境友好的新能源车辆作为自营车辆的首选,选用安全、无公害的环保材料来制作车辆内饰,让自营车辆每月更换空调滤芯,提醒自营司机经常开启空调外循环并勤开窗通风,改善网约车车内空气。2022年11月,曹操出行上线“一键换气”功能,乘客通过手机操作可快速更换车内空气,不用开窗亦可改善车内空气质量。

作为本次项目的合作方,福建大数据集团是省内大数据产业的领军企业,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厦门自由呼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智能消毒净化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领域有着领先地位。本次战略合作,标志着公共交通消毒净化技术迈入智能化、数据化的新阶段。三方将共同努力,为提升公共交通安全标准,保护司乘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etc进黑名单怎么解除
导致ETC被拉入黑名单的常见原因包括余额不足、信用卡透支或未及时还款,以及车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针对余额不足的情况,车主应该前往最近的ETC办理网点,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进行相关手续以解除黑名单,并及时充值以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如果是因为信用卡问题而进入黑名单,解决方法就是前往相关银行进行还款。对于车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车主需要亲自前往ETC办理网点修改机器设备信息。
除了以上方法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特别留意。如果是故意逃避通行费缴纳导致的问题,务必及时缴纳欠费,以免对个人征信造成影响。对于连续扣款失败引起的黑名单,需亲自前往ETC办理网点详细解释情况才能解除。

此外,若是ETC卡余额不足所致,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网点进行解除操作,并尽快充值,以确保正常使用。最后,若发现车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必须前往营业网点重新核实信息,修改设备数据,以消除障碍。
解决ETC黑名单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据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解决方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遇到问题不要慌张,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联系,获取有效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重磅!刚开的会,15家网约车聚合平台被要求禁止订单转卖!
千元预约的女乘客说“我和闺蜜陪你睡一次,别收车费了……”
“师傅,我和闺蜜一人陪你睡一次,可以抵车费吗?”好不容易接到一个“千元大单”,可是女乘客不想给钱,还说要轮流陪睡抵扣车费,直接把司机搞懵了,这种“好事”到底接不接?
跑车,每天都需要面对大量各种各样不同的人群。所以说,这是一个充满“奇遇”的行业。而这些“奇遇”,到底是艳遇,还是不怀好意的陷阱,大家真的就要打醒十二分精神了。
近日,一名司机接到一个从广州到合肥的超级大单,单程价格1244.8元,虽然从行程里程来说,不算特别优质,但眼下是网约车淡季,这样的大单也是可遇不可求。

而当司机想要与乘客沟通、确认行程的时候,对方却讲起价来,聊天中,这位女乘客单刀直入,十分大胆的提出,而且,砍价的方式,实在震碎三观!直接看图吧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这位妹纸还表示中途休息时“开房陪一下”,还说她闺蜜也要睡一次抵车费,并且发来照片说:“我闺蜜很漂亮的,我们俩一人一次”。

而在聊天中,不知道是这位司机小哥生性耿直,铁憨憨一枚,还是早已一眼看穿,这位女施主背后可能会有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和可怕动机,又或者不得不为此提防。所以,面对女乘客的各种诱惑,只是司机平时的用语表示,“你确定一下,随便转个100元,我也不领!”
不知道是不是看到司机并没有动心的迹象
这个女乘客更是放出“大招”,提出:
“要不我们两个一起,让你飞一次,别收我们车费?”

虽然不知道,在这个女乘客的连续“攻势”之下,这个司机有没有“束手就擒”,还是最后取消了。但是就像就像一些师傅所提到的那样:跑车不易,别轻易被诱惑,不然醒来就是国外,腰子可能都没了!!

碰到这种坐“霸王车”的,你们怎么处理呢?这个单子是接还是不接呢?评论区,说出你的观点!
网约车全面整改,后台已清理5000台非合规车辆!

近日,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要求,黄石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前期约谈的某网约车公司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旨在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网约车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前阶段,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联合专班执法人员在路检路查中,发现某网约车公司所属网约车存在合规率较低的问题。对此,交通执法部门要求该公司立即对旗下所属所有非合规车辆进行清退,并严格遵守各项网约车法律法规经营规定,不得向无营运证车辆和无从业资格证人员派单,不得让其他平台清退的不合规车辆和人员进入本平台。同时要求该公司通过平台APP和其他渠道的显著位置发布司机尽快合法合规化运营的提示信息。
结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专班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市网约车经营行为,如在司机端后台、微信社群、手机短信滚动播报合规路径信息,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规范审查环节,目前后台已清理非合规车辆5000台。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市民群众出行需求上升,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务必引以为戒,全面整改、文明诚信、合规经营,切实提升服务质量。该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全力保障运输市场秩序。来源:信用黄石
严打开始了,大数据查处无证网约车,无证单证司机惨了!
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开展网约车运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些城市开始使用大数据,批量对无证、违法网约车做排查。今年的严查力度可以说是往年最严的,另外今年的查处不再是像往年那样还需要在路上针对司机进一对一的盘查,现在的查处手段可谓是高科技,甚至根本不需要将无证车拦下来就可以查处司机,然后司机被识别以后就面临被扣车罚款的命运。近日,日照市交通执法部门就公布了查获一辆无证网约车的整个过程:无证车在网上被投诉涉嫌违规营运后,执法支队立刻进行调查,发现该车没有网约车车证,遂将其车牌号录入“灰车库”进行数据追踪。随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开展数据追踪技术,路面执法人员在收到预警信息后,依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确认其违法事实。就这样,这个月当地已经查处了57台不合规网约车。


还有网约车司机反映称,如今合规管理双证车也有进系统平台,扫一下车牌号稽查人员就明白车子是否有证,利用大数据清查,直接将违纪行为通知单邮到该车主所在的户籍地址。

江苏的李师傅因没证经营,被处以罚款一万元。找渠道费用报销,服务平台告之必须驾驶员先考到人证,然后把双证全部办理手续弄齐,寄给网约车平台在线客服,中间得等一个月上下,报销款才可以到帐。在这期间,李师傅一直也不敢再跑,只有等待双证全合规管理再发布接单子。可以看到的是,时代在变,运管的执法手段也不断升级,再加上网约车平台以及各地针对合规促进,无证、单证的网约车生存环境将会越来越小,因此如果你打算长期性跑车,就需要尽早考虑合规管理的问题了,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能考还是要尽早考起来。
网约车司机开始收“空调费”了
最近一段时间,网约车空调之争成了舆论热点。据报道,北京一名乘客乘坐网约车时要求开空调,司机以打车费单价太便宜、成本太高为由拒绝了乘客的要求;还有乘客晒出照片,一些司机直接在乘客座椅前贴上收费通知单,要求“开空调加收10元现金”,还附上了单独的收款二维码。

空调还要单独付费,无疑不太符合人们的常识,也难怪产生了种种争议。就好像去餐馆就餐、商场购物,谁还会想到为空调付费呢?在人们普遍的印象里,空调就是正常服务的一部分。
这也是为什么这些网约车司机的做法在网上引发了很大的反感,很多人认为这是乱加价。确实,有的涨价过于粗暴,像“开空调加收10元现金”,难道坐车10分钟和一小时难道都是一个价?这种随意开价的方式,被诟病是自然的。
不过,所有人其实都应该先明确一个问题:既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就不会有免费的空调。
其实,从市场经济的常识来说,这个世界上哪怕一分一厘的空调费,都是有人在支付的。商场、餐馆的空调费,其实都包含在付款结账的价格里。网约车的空调费,当然也会体现在账单里。
尤其是近期天气炎热、油价上涨,运营成本上涨,开空调的开销不小。据报道,有司机表示,与不开空调相比,一辆燃油车开空调“一个月下来多花近2000元”;而电动网约车开空调会严重影响其续航时间,“充电的次数从原来的一天一次变成了一天两次”,影响接单效率从而造成收入损失。空调不光不是免费的,而且还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所以,把网约车的空调之争泛道德化解读并没有抓到问题症结,这与司机服务态度、是不是“心太黑”没有太大关系,主要是成本分配的问题,是成本上涨了,多出来的部分在乘客、司机乃至平台之间如何分担的问题。
从现状看,问题可能还是出现在成本上涨没有及时反映在账单上,导致司机收益受损,最后只能诉诸司机自行加价这种终端解决的方式。这当然不够精确,也容易造成司机任性涨价的后果。
与其这样,倒不如平台对成本进行新一轮评估,或对价格做出动态而且合理的调整,或对司机进行一定的补贴,或在夏季降低一定的抽成比例。这样既保障乘客权益,确保人们的空调自由,也不会打压司机积极性。
应当明确,不管价格如何调整,成本的上涨不能完全转嫁给无辜的消费者,或司机,平台也得承担一部分。如果说在近期油价上涨、天气炎热的背景下,空调使用成本上涨,平台对网约车适当提价不是不能理解,但在日后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也应当将价格回调。在成本分摊的情况下,平台则应该明令禁止司机再加收所谓的“空调费”。
总之,空调之争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平台应该尽快拿出方案,而不是坐看司机和乘客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