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近日,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部署各地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全国各级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以及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力量等联合组成夜查行动小组,累计派出检查人员25.6万人,对6.3万个住宅小区、17.5万个自建房以及23.3万家夜间经营使用场所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场所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十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插图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保有量已达4亿辆,每年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5万起,较2022年上升12.1%
今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会议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急剧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暴露出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管理等全链条存在的不足,特别是电池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产品质量把控不严、拼装改装行为屡禁不绝、停放充电设施供需矛盾突出。
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链条中,各个环节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从长远角度来看,治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问题,又该从哪些环节切入建立长效机制?就此,记者采访相关专家、消防人员和社区工作者。
一问:为何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
5月3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万峰介绍,近3年电动自行车相关火灾年均增长20%。今年以来,已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10051起,造成35人死亡。从引发火灾的原因看,电气故障和用火不慎是诱发火灾的主要原因,这两类原因诱发的火灾占到了火灾总量的近一半,分别为26.2%、22.3%。

十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插图1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祁凡骅说,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具有多方面原因。其中,居民的使用习惯和防范意识问题是造成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比如,私接电线、使用劣质插线板、电动车或将电池带到家里充电等都是不当且危险的行为。很多居民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火灾是小概率事件,和自己没有关系,但发生事故就为时已晚。
祁凡骅认为,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是全链条管理的工作,社区作为“最后一公里”,更要做好属地责任。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缺乏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的固定存放空间,电动车的随意存放和不规范的充电设施等也会造成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
二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在全链条整治中,哪个环节最为重要?
国家消防救援局火灾预防处负责人黄韬表示,所谓全链条整治,就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李湖生表示,从安全角度考虑,设计和生产环节最为重要。“为什么电动汽车的火灾安全性相比电动自行车要高很多?前者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增加了许多安全防护措施,但相应也上升了。”李湖生说,电动自行车的设计和生产也要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标准,尽可能提升电池和电控系统的安全水平。
祁凡骅表示,销售环节是火灾防范的关键环节。他认为,不合格的产品都是通过销售环节进入市场的。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督,减少不达标产品销售。
三问: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
祁凡骅看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具有多方面原因,电池是最根本问题。如果电池和充电线路的安全问题得以解决,易燃问题会得到根本解决。
记者了解到,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主要有铅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两种。国内主要电动自行车品牌发布的电动自行车新中,配备锂离子蓄电池的比例已经超过20%。
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独立研究员曹广平解释,目前,电动自行车使用的蓄电池主要有铅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其中锂离子电池造成的火灾风险更高,且火灾损失、扑救难度和预防难度也相对更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动自行车的核心是电池,电池的安全可以说是电动车安全治理全链条中最关键的地方。他特别期待电动自行车相关生产研发企业,能够考虑进行技术攻关,生产更加安全的电池,比如,每次用完之后就可以换电池,不用充电。“我看到很多城市有了共享电单车,如果其成本降下来,便利性提升,将来很多人可能就不用买电动车,随时随地都可以骑电动车,而且这个电动车可能也是非常安全高效的。”
四问: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问题出在哪?
在李湖生看来,电动自行车因电池原因导致火灾的,大多使用的是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由于能量密度高、相对重量轻、充电时间短等特点,逐渐成为市场主体,但锂离子电池主要依靠锂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来工作,正负极之间充填的是易燃的有机电解液,一旦发生正负极直接接触(短路),就会在正负极之间出现剧烈放电,从而导致热失控
李湖生解释,作为电力电池,使用时需要将许多单体电池并联或串联组成电池组,一旦其中某个电池出现热失控,就容易引发其他电池连锁失控,进而引发起火或爆炸。
曹广平称,从预防的难度上看,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板距离非常近,只有微米级,相互之间何时短路,在哪里造成短路,本身难以预测,也难以预防。他表示,锂离子电池很可能因为过度充电着火,因此很多电动自行车造成的火灾多是后半夜发生,且锂离子电池造成的火灾,基本上只能靠水冷却。等电池烧完后,大火才会熄灭,这样更难使火灾情况得到及时管控。
五问: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如何改进?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将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技术规范》作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规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使用过程中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李湖生分析,《技术规范》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特别是针对单体电池和电池组规定了一系列安全测试项目,将迫使制造厂家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一系列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这将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水平。
六问:为何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难以杜绝?
5月27日15时许,泰州兴化临城街道,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当时车辆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伴随着大量黑烟与爆炸的响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第一时间疏散围观群众,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据车主介绍,三个月前,电动自行车电池曾被改装过。初步判断,此次事故原因疑似为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高温过载,从而导致火灾。
李湖生表示,电动自行车改装往往出于用户对于更高性能,比如,在速度、续航、载重等方面的追求。他介绍,如果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核心部件改装,比如,更换更高电压、容量的电池、高功率电机和前轮加装电机单独驱动等,这会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存在安全隐患。
他认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应从产品供应上尽可能满足合理的多样化需求。另外,对涉及核心部件的改装要加大处罚力度,如不能恢复出厂配置的不能通过年检
七问: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有何促进作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其中,增加条款“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得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
李湖生介绍,车载充电器是指出厂时直接集成在电动自行车内部,不借助工具通常无法从车体上分离的充电器。这类充电器由于直接为电动自行车引入220V的交流电压,易造成漏电、触电等问题,在充电过程中由于位于车内部而不利于热量散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李湖生说,与车载充电器相对应的是分体式充电器,也就是充电器与整车是分离的,其安全性相对高一些,万一充电器发生火灾便于处置。“实际上,现在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已采用了分体式充电器。”
八问:如何解决电动自行车“停车难、充电难”问题?
5月23日晚,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部署各地集中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7.4万个夜查行动小组严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现场劝导搬离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29.8万辆。
重庆市渝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蹇子平告诉记者,在巡查中发现,在建设之初,很多小区没有规划电动自行车的专用停车位和集中充电桩,为了方便使用和避免电动自行车“风吹日晒”,居民选择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的大厅、楼道或家中,通过“飞线”等方式进行充电。尤其是一些老旧住宅小区,由于年代久远和先天设计等问题,想要规划车位和加装集中充电桩也没有场地,因此存在“停车难、充电难”的问题。

蹇子平称,应根据实际情况,多方协调建设更多的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和集中充电桩,满足居民的停放、充电需求。另外,社区管理人员和消防部门也要加强日常巡查,对乱停乱放的现象及时劝阻,尽可能减少隐患。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问题,政府的管理更多体现在劝导和宣传,没有“硬”抓手,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提升居民安全意识。此外,老旧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充分利用小区的边角地建设更多便民车棚。另外,要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业委会可通过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小区的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规则,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居民自治意识。
九问:电动自行车如何规避“电瓶上楼”?
黄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仅靠几次夜查行动,其实很难完全摸清问题,因为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的行为是动态的,可能今天晚上夜查搬离了,明天晚上又停到楼里面去了。我们的集中夜查主要是要搞清楚哪些小区,哪些场所,哪些区域违规停放行为比较集中,从而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力量,加强常态化巡查防控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有些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行为与进驻场所自身安全条件不足,形成了风险叠加,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这种问题必须持续重点关注,推动整改。

在李湖生看来,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与居民楼等人员密集场所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配置有相对良好的监控、灭火和自动断电等设备,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从而降低火灾风险。他认为,在存量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隐患没有之前,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降低安全风险的措施,但集中充电和停放并不能解决电动自行车的本质问题,还是要尽可能提升电动自行车电池和电控系统的安全水平。
从社区治理的角度,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对存量电动车安装智能标签,建立台账,各单元楼门安装识别系统,一旦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入居民楼后,可以通过技防手段追溯到使用人,为后期管理提供信息基础
十问:如何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长效治理?
黄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电动自行车的全链条整治将持续到明年年底,希望通过用将近两年的时间,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机制,靠标准管源头、靠制度管使用、靠机制管长效。同时,推动人们养成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良好行为习惯,真正形成长效管用的全链条安全管理机制
李湖生表示,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效治理。从源头上,电动自行车要在设计和生产环节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这有赖于技术进步、国家法规标准、企业投入等多方面的因素。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新技术、新产品要加强风险评估和准入审批,把好安全关,不能走“放任发展—问题暴发—集中整治”的老路子。
李湖生还表示,对于存量电动自行车,要提供合理有效的存放和充电解决方案,通过消费品升级换代行动等加快安全隐患大的产品淘汰。从物业来说,应主动配合好政府的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积极主动作为,切实解决小区居民停车难、充电难的问题。从居民来说,要充分认识火灾安全的重要性,自觉服从管理,不因贪图方便而冒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不买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车。

新规来了!7月1日起,网约车平台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运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持续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河源市网络预约出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结合《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需对《实施细则》中部分条款进一步细化、修订完善,持续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意见征集:

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

  • 2021年9月26日书面征求各县(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协会,市各有关单位,发出17份,收回17份,其中15份无修改意见,2份共8条修改意见,1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2022年12月16日,我局二次征求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共收回7份反馈意见,其中5份无修改意见,2份6条修改意见,均未采纳。
  • 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情况。从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6日在政府网站公示,收到网民和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采纳3条。

第二次征求意见情况

  • 1、2023年12月书面征求各县(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协会,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发出17份,收回17份,其中16份无修改意见,1份有修改意见,部分采纳。
  • 2、网上公开征集意见情况。收到意见和建议36条,提交意见人并非对《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因此未采纳。

主要完善内容

主要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车辆准入年限、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和受理部门,完善了规范网约车管理、网约车辆经营范围、网巡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互认、监督检查等内容,

明确有关条款的时限及计算时间的节点

一是:第六条明确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最长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属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不大于总公司剩余有效期限。

二是:第八条明确车龄要求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首次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之日未满4年。网约车多数车辆有3年的购车贷款,公安交警部门对抵押贷款的车辆未经放贷方同意,不予车辆使用性质,同时多数信贷机构对放贷资金有相关管理要求,放贷后不能随意变更相关内容,因此导致在车辆抵押期限内不能办理《

三是:第十条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四是:第二十四条明确对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具体操作。对“未达到网约车报废标准的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

一是:第六条增加取得经营许可后,限期投入车辆运营的规定:“网约车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许可

二是:第八条明确辆受理范围,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取得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三是:增加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司机的教育培训有关内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四是:规范网约车平台价格行为,第十八条要求网约车平台“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运价调整前应广泛征求平台内驾驶员的意见。

五是:对车辆保险的要求,第十九条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车核定座位数(不含驾驶员)的乘积。

六是:第二十条明确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河源市全域。按照全市一盘棋思路对网约车运营区域规定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以利于拓展社会的就业平台。
对应修改第九条内容,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确定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住址与驾驶员常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驾驶员常住地所属县区(含江东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七是:要求网约车不能按照班车运营。针对网约车经营与传统班车客运存在的冲突第二十一条强调:“网约车不得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增加了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明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政府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文件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树典型了!一网约车平台给无证司机派单被重罚!

1基本案情

2023年04月22日,广饶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照城区客运市场整治计划实施城区路面巡查时,在某路口发现车号为鲁E****(蓝色)的车辆有违法嫌疑,随即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执法人员向张某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发现:该车乘客使用手机上的一款出行软件下单,鲁E****(蓝色)车驾驶员张某某通过手机接收到某平台车主软件推送派发的订单,在接上乘客后到达某路口时被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乘客与驾驶员张某某不认识,且驾驶员张某某现场提供不出鲁E****(蓝色)车的《》,该车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进一步调查发现,为该车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服务的公司为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广饶县地区内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

2处理结果

1、关于对当事人张某某的处理。当事人张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对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案涉法律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饶县交通运输领域采取“一案双查”的成功案例,不仅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加快推进网约车平台化进程。近年来,网约车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理应在合规化管理方面作出努力。网约车平台放任无证网约车进入市场,侵害了合规网约车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出营运秩序。广饶县交通运输局对无证网约车实施“双查”,既维护了正常的网约车市场经营秩序,也促使网约车平台提高合规化管理水平,助力平台企业走高质量、健康发展之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42号文件(最新版)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国家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2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

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女子称打车睡着被网约车司机亲脸,网友:会不会反转?

凌晨打车回家在车后排睡着,到达目的地后醒来,却发现坐在身旁亲自己的脸颊……日前,上海市民西西(化名)女士对记者投诉了一次凌晨独自打车的意外遭遇称自己遭到了司机的“猥亵”。

事后,涉事平台对记者回应称:“该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始终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目前,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尚未确定结论。在调查结果明确之前,我们已对司机做出封号处理。”

乘客:醒来后发现司机在后座亲吻我

5月30日凌晨2时56分,西西通过聚合出行平台打了一辆从餐厅回家,的是平台上的第三方出行服务商。

“在此之前我刚和朋友吃完火锅,只喝了一杯酒,没有醉,因为生活琐事没休息好,上车了感到疲惫就打算睡一会。”她对南都记者回忆称,“上车后,起初司机从前排递了一个枕头说可以躺着睡,出于警惕和奇怪我拒绝了,此后没抵住困意继续睡着……当我再次醒来,发现他不知何时上了后座,在我的左侧并亲吻我,我立马惊醒把他踹开并小跑下车,其间我整个人被吓坏了。”当即西西进行报警,并向平台投诉。

西西认为,此事的一大疑点是,在自己没有告知具体单元楼,只填写小区大门口为目的地的情况下,司机自作主张把车开进距离大门口较偏远的停车位。她调取小区监控后发现,“3:56,司机从前排下车钻进后排后座并把左侧车门关上,跟我有约长达10分钟的单独相处。”“关于停车,司机对警察的口供说法是怕挡住小区来往的车,但当时已经凌晨4点,怎么会有来往的车?而且我们小区属于有车住户不多的小区。关于上后座,司机的说法是想去后座拍醒熟睡的我。”

但西西对此并不认同。“有什么必要单独上到后排并把门关上进行一个长达10分钟的叫醒?”她向记者坦言,自己日常工作都是晚班,经常凌晨时间下班,所以经常打夜车,也出现过打夜车睡着的情况,但司机基本都会把车停在小区门口,他们会在前排叫醒自己。而这一趟行程,她并未听到这位司机有任何提醒她下车的话语。

网约车平台:已对司机做封号处理

西西将自己的经历分享到网络后,有网友提出质疑,当事人是否喝多了出现幻觉,以及是否有进行DNA检测存证。西西对记者强调,有关司机坐在后排左侧并亲吻她的举动是“我亲眼所见”。对于DNA检测,警方给她的说法是,“司机口供是他上后排拍醒我,所以检测到DNA也不能直接证明他猥亵我。

据记者了解,目前普遍配有录音录像功能,作为司乘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中录音功能会在行程开始后默认开启,而录像功能默认关闭,需要乘客通过手动设置开启。据西西介绍,由于司机上后座前就已结束了行程订单,行程录音也随之结束,所以行程结束后司机有无叫醒行为没有录音佐证,小区监控也拍不到司机在车内的行为,需要调取行车记录仪作为证据。但经后续沟通,平台方对她表示,该车是车,即社会车辆,没有行车记录仪。

记者就此咨询平台方面,对方回应称:“该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始终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安全、城市和体验团队第一时间组建专项小组展开调查。目前,警方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尚未确定结论。在调查结果明确之前,我们已对司机做出封号处理。

央视关注!特惠车不开空调,建议平台承担相应成本

央视网消息(记者/李东旭 杨绎霏)夏日来临,乘坐网约车遇不开空调事件一度被网友推上热搜。日前,一位江西的乘客也向央视网《新闻+》记者反映,说自己遇到了网约车开空调要加钱的情况。“当时我是在市里考试,打了。当天室外气温接近30摄氏度,坐进车里的时候像火炉似的,我就询问师傅是否能开会儿空调,司机师傅说开空调可以,但是要额外给钱。我拒绝了支付,司机师傅也没开空调。当时车是在马路边停靠,为了等另外一个乘客在太阳底下暴晒将近10分钟,可想车内气温之高。”

每年高温时节,网约车拒开空调和开空调要加钱的新闻时常引发热议。据此前报道,一名乘客乘坐网约车时要求开空调,司机以打车费单价太便宜、太高为由拒绝了乘客的要求,随后又以影响心情为由,将车停在了路边并拒载该乘客;还有乘客晒出乘坐网约车的照片,一些司机直接在乘客座椅前贴上收费通知单,称“开空调加收10元现金”,还附上了单独的收款二维码。

相关话题评论区的网友对此也展开热议:开空调是不是基础服务?打车费中是否包含空调费?乘客有权实现“空调自由”吗?央视网《新闻+》记者就此类问题联系多方展开讨论。

“开空调增加油耗成本能不开就不开”

北京的王师傅从2016年开始跑网约车。“我跑网约车断断续续到现在将近8年时间,想着凭劳动能给家庭增加一份收入。”王师傅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自己的车是燃油车,开空调本身的成本就高于电车,按现在的油价8块钱一升油,车辆在开空调状态下大概能跑10公里,一公里也就是0.8元的油耗成本。网约车一公里路程,乘客需支付约1.7元,平台抽成25%至30%,司机最终到手的钱约1.2元。每公里保养费用先不计,一公里路程他挣0.4元。“我为什么要开空调?不是特别热或者乘客没有要求的情况下,能不开我就不开。向乘客收取空调费,我觉得是合理的,就跟曾经出租车收取燃油费一样,当时油价非常上涨的情况下,出租车收取乘客三块钱的燃油附加费,我觉得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一位驾驶燃油车的网约车平台司机向央视网《新闻+》记者介绍,开不开空调对耗油量的影响在20%左右。假定一天跑300公里,开空调跑一天的成本大约会从180元涨到230元,整整相差50块。“同行有开电车的,他们虽然没有‘高油价’的成本困扰,但是,开空调又会影响电池续航时间,使得原本的一天一充电,变成一天两充电,同样会影响造成收入损失。”

“开空调能提高服务质量好评也会转化为收益”

跑网约车4年多的李师傅每天出车时长将近14个小时,在提到接单过程中开不开空调这个问题时,他表示,开空调确实会增加开销,但开空调后提升了服务质量,顾客会给司机好评,增加司机的信用等级,平台会给信用等级高的司机派遣质量更好的订单,司机的收入不仅不会变低反而会提高。

“现在虽然平台对于开不开空调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是天热不开,有的乘客一定会举报投诉,因为投诉导致的降分、下降,接不到好单子挣不到钱,会更是个麻烦事。”李师傅告诉央视网《新闻+》记者,因为现在入驻平台的司机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好的单子,系统会优先派给评分高的司机,身边的同行有被投诉多的,情况就是一天下来路程没少跑,但挣不到钱,因为涉及到“空车行驶”增加了不少费用。

平台回应:开空调额外收费肯定不合理

针对乘客反映的网约车不开空调和收取空调费等问题,某网约车平台客服人员称,不开空调是部分司机的个人行为,平台会加强司机的服务质量监管。对于高温天不开空调的情况,平台要求司机需要配合乘客的合理要求,开关空调或开关窗户。“开空调额外收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平台没有这样的规定。”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费已经包含了空调费,平台是不允许司机额外加价的。

根据《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第7.2.8条规定,驾驶员“应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规定,网约车司机应当提供高品质服务、符合网约车平台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网约车的运营服务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行业标准。可以说,乘客在夏天要求网约车打开空调,既合情理也合法规。

“司乘之争、司机平台之争”何解?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季亚丽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谈道,无论是一口价还是特惠车,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已经与乘客、平台形成了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供开关车窗、空调以及开关后备箱等服务,属于合理范畴之内,所以加收空调费显然不合理。

季亚丽表示,在2023年4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23年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降低过高抽成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规定,网约车各主要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在18%至30%之间。“平台设置的一口价、特惠活动,有利于保护乘客权益,也吸引了更多乘客乘坐网约车。但是这种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乘客权益的同时,实际上有可能对网约车司机的收益造成影响。”
季亚丽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的特惠活动目的是吸引用户并盈利,成本问题不应由司机个人去承担,建议平台也承担相应成本。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督促本地运营网约车的平台、从业人员代表以及行业协会等进行沟通和协商,保障从业人员合理的劳动报酬水平。

“从网约车平台角度来讲,它的合同方是司机和乘客。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平台既然收取了抽成费用,就应该承担缓解行业内矛盾的义务,而不能只用强制的、压迫的方式让司机服务乘客,这样不会形成良性互动。”季亚丽律师说道。

“特惠网约车不开空调本质是成本问题”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郑翔谈到了问题的本质。“高温天车内闷热的环境中不开空调现象的出现,我们不能只简单渲染成司机和乘客的矛盾,一定要搞清楚,司机为什么宁愿自己闷热,也不愿意开空调。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个成本问题,这个成本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不能说在这个过程中付出少的人得到的收益反而更多,而让真正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去承担更多的成本。”

郑翔称,目前有些网约车平台会在夏季给司机发放高温补贴,我们应该鼓励平台做这样的工作。网约车也属于公共运输范畴,提供的是普遍服务,政府应进行干预,对相关的定价机制给出指导价格,或者是对相关的定价规则进行公示。

“在这种监管的考量中,我们需要注意,网约车平台处于双边市场的特殊位置,既要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司机的合理收入。与网约车司机相比,平台明显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此要约束平台的抽成比例。应形成科学规范的定价机制,平衡乘客、司机和平台之间的权责。”郑翔说道。

53岁网约车阿姨以车为家,每天跑车16个小时,吃住基本在车里

媒体报道:

53岁的陈阿姨成为焦点人物,其以网约车为伴风雨兼程八年有余;由于近期网约车单价下降,其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为维持收入,陈阿姨毅然决定增加工作时间,每天有长达16个小时在路上奔波。

并且在这16个小时里,她几乎吃住都在车里,网约车已经成为她移动的”家“。

只有在车辆需要充电的时候才会利用这段时间打个盹,但是陈阿姨面对这样的艰辛生活从未有过抱怨,她坚强的面对着一切困难!陈阿姨甚至说自己已经将网约车这份工作融入生活,驾驶网约车已成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身体已经有些吃不消,但是只要还能干得动就会继续坚持下去。等到干不动了,陈阿姨说自己就回老家去。

面对陈阿姨的故事,媒体普遍认为其故事让我们看到一个普通人在面对生活压力时的坚韧与毅力,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什么叫做“车轮人生”。

网约车现状

如果大多数网约车都像上文所述的老陈一样, 那么网约车司机只会越来越辛苦,同时也会增加道路安全隐患。

部分网约车平台所允许的单车单日运营时间是6~12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应在30~60小时之间,每月工作时间则为120-240小时。

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定?

原因无他,人的体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而驾驶汽车看似很简单却也属于高强度劳作;因为司机要时刻的观察与分析路况,大脑会在不停的运转,一天驾驶车辆超过12个小时必然会让司机非常疲劳。许许多多的交通事故就是因为疲劳驾驶导致,那么作为公共交通一部分的网络预约出,其司机如果普遍处于疲劳驾驶的状态则自然难以保证安全运营。

所以勤劳是美德但也应当适度,尤其是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司机,否则这种勤劳会埋下道路安全隐患。

重点:

不计时间、精力和体力的内卷只会让网约车司机更艰难,问题的根源并没有得到重视。

为何网约车的单价会降低?

究其原因有网约车服务公司加大,但关键因素还是没有平衡供需关系;简而言之,每一座城市需要用网约车出行的人是固定的,对应其用户人群应当配给多少车辆也应当是有比例的,就像是传统巡游出租车一样,运营车辆的数量是需要加以控制的。可是网约车却不限量,所有网约车平台都会持续的接收新注册的车辆,只要车辆符合标准,哪怕车辆没有营运证、司机没有准驾都可以给予其订单;可以说运营网约车还是几乎没有门槛,结果必然是网约车保有量的激增。

当网约车保有量超过用户需求量的时候,供需关系的平衡就被打破了,此时只有可能降低单价;可以理解为网约车市场就是一块蛋糕,原本10辆车去分,哪怕分的不均匀也都能吃饱吃好,而现在有100辆车去分,结果只能是都吃不饱。

综上所述,网约车司机一天驾驶车辆多少小时,是否以车为家,这确实是值得关注的现象;但是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些网约车司机不是主观上的勤劳,而是因为网约车市场生态不平衡而被动的加大工作量。然而由于网约车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许许多多的年轻司机还是会涌入,最终愈演愈烈,装网约车这块蛋糕的盘子也会被压裂。所以笔者认为每一座城市的网约车保有量都应当基于科学的统计调研数据进行限量,让网约车、出租车和新型无人驾驶车辆,以及部分城市在禁摩限电之后大量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形成平衡。

否则未来的网约车司机就算24小时连轴转也不见得能维持,而且即便是16个小时的驾驶也已经是在透支生命。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

转卖订单、变相提高又翻车了!

昨日,一段乘客投诉网约车平台的通话录音在网约车群里广泛流传,网约车平台转卖订单再次实锤了!

从通话录音中可以知道,该名乘客打车到机场,司机因为钱太少不愿开空调,一聊才知道乘客支付了243元,司机到手才137元,抽成将近50%。知道抽这么多,乘客都不淡定了,为司机打抱不平,将平台投诉到相关部门。

在投诉的过程,乘客明确表示,这么远的距离,243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司机到手137元就太不合理了,国家明确规定网约车抽成不得高于30%,为何平台将近抽了50%呢?

对此,工作人员的回复是:这属于企业的自管行为,如果说司机认为抽成不合理,建议他可以换一个其他的平台继续做网约车司机。

看到这里,不少司机怒了,明明是网约车平台转卖订单,怎么还是得司机背锅呢?这还得从转卖订单说起。2022年,交通运输部实施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 阳光行动”,其间各主要平台公司公布的最高抽成比例为30%,仅仅两年过去,这条“红线”正在被订单层层倒卖、司机承担优惠费用等各种套路突破。

明面上看,单个平台抽佣都在30%以下,但经过层层转卖、层层抽佣后,抽成超过30%就成了“正常现象”。从这笔订单来看,乘客在A平台花240元叫车,A平台先抽25%,等于这笔240元的订单就变成180元,然后A平台在把这180元的订单卖给B平台,B平台在抽21%,就变成了137元给司机,最终抽成高达43%。

层层转卖下来,乘客是一分钱没少花,司机却赚不到什么钱,而平台却利用差价赚的盆满钵满!即便被查,他们也有理由,我抽成确实没超过30%!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插图

而由于“阳光行动”仅为倡议,监管部门即便面对超标抽成也往往难以处理。前段时间,有网友反馈针对网约车平台抽成超过30%,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的回应与上文中接线员的答案一致:涉及平台优惠及抽成问题,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行业无权强制干涉。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插图1

有律师表示,司机同平台应属于平等的主体和劳动关系,司机对乘客消费费用具有知情权,平台不得欺骗和擅自减少分成计算,“阴阳账单”的出现,实际侵犯了网约车司机的公平劳动报酬权,如无法与平台协商解决,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监督举报。

目前,针对高抽成和转卖订单的现场,多地已经开始出台了相关管控措施。广州约谈15家网约车平台,明确规定:禁止订单转卖,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保障司乘合法权益!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插图2

南京约谈16家平台,要求各平台不得通过“阴阳账单”,订单转卖等方式变相提高抽成比例。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插图3

高压之下,有的平台宣布,响应“阳光行动”号召,提高,6月5日起,将平台抽成统一调整为16%+0.5元信息服务费,取消按里程分段抽佣。

阴阳账单再次翻车?网约车平台宣布:即日起,抽成降到16%插图4

随着监管部门的出手,网约车平台积极响应,高抽成乱象该告一段落了!

网约车日均营收约158元,官方提醒:车越来越多,钱越赚越少

网约车日均营收约158元,官方提醒:车越来越多,钱越赚越少插图

为推进呼和浩特市网约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市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网约车市场运营动态监测,现发布2024年截至5月底网约车市场运行监测信息。

一、基本情况:

1、

呼和浩特市依法许可网约车平台36家(全国共有349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监测发现,当前实际有营运记录的网约车平台16家。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订单量排名前四的平台依次为(占比86.1%)、阳光出行(占比4.5%)、(占比3.5%)、花小猪出行(占比2.9%)。

网约车日均营收约158元,官方提醒:车越来越多,钱越赚越少插图1

2、网约车辆:

呼和浩特市许可网约车车辆共计6750辆,较2023年底新增920辆,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2024年以来日均营运车辆3993辆,营运比例约59.16%。从月度数据来看,营运车辆比例总体逐月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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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约订单量:

呼和浩特市网约车日均订单量为5.53万单,按照日均营运车辆数计算,单车日均1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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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订单运距:

呼和浩特市网约车单车日均载客里程约62公里,单均运距约7公里。其中有40.5%的订单运距小于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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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收情况:

按照有营业收入的车辆统计呼和浩特市网约车单车日均营收约158元,单均营收约18元。其中有52.5%的订单营收在10元(含)到20元(不含)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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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提示:

呼和浩特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客运体系持续优化,市民出行选择绿色、环保、公共交通比例明显上升。网约车已经显现市场主体多、从业人员多、闲置运力多等特点。从监测数据来看,网约车市场单车日均订单量存在波动无稳定变化趋势,实际运营车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单笔订单营收大多集中在10到20元之间。在此特别提醒拟从事呼和浩特市网约车行业的企业、人员,审慎考虑投资和从业:

(一)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车辆和企业,须先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谨防陷入以高收入、虚假承诺诱导高价购车等风险,应认真阅读、理解与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详细了解自身权益和违约条款,以及网约车平台接入、派单及收益分配规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乘客在出行打车时,建议优先选择率高、服务质量好的平台公司,提升乘车体验感和获得感,满足高品质、个性化的出行需求。

(来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18家网约车平台签字,无证车辆和司机不让注册,已注册的有序清退!

为加快化工作,按照省、市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持续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5月31日,昆明市18家公司共同签署了《不接纳不合规车辆及人员承诺书》。

18家网约车平台签字,无证车辆和司机不让注册,已注册的有序清退!插图

会上,昆明市网约车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昆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走进网约车平台企业,宣传法规政策,全面排查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总量以及不合规数量,督促企业制定清退不合规车辆、驾驶员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港航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多次到网约车平台企业调研,督导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昆明市网约车行业协会多措并举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各网约车平台企业有效促进网约车驾驶员主动办理合规手续,有序清退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依法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网约车从业群体知法守法、规范经营、安全服务的观念和意识。

据悉,此次签署的《不接纳不合规车辆及人员承诺书》指出,2024年5月31日起,各平台企业关闭未取得车辆及未取得人员注册接入通道,不得新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人员。此外,还在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持续推动合规化进程以及维护网约车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等方面作出了要求。

在此,昆明市网约车行业协会提醒广大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大家尽快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和网约车驾驶员证,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源:春城晚报